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條文說明:8木結構

條文說明

8  木結構

8.1  一般規定

8.1.1  本條係根據房修部門大量調查資料,木結構房屋的倒塌主要是由於節點(特別是端節點)腐朽、蟲蛀造成的。檢查構件撓度是否過大,結構是否變形,是判斷木結構是否處於正常狀態的有效方法之一。正常情況下,木結構一、二年後的變形大緻趨於穩定,以後變形的增量很少,如變形在不斷增大,說明結構有問題,需引起查勘的註意。對木構件的裂縫,雖然一般情況下木材的順紋幹縮裂縫不影響構件的承載力,但這些裂縫如與受剪麵重合或通過螺栓孔時,在某些情況下將使構件處於危險狀態,甚至導緻破壞,需引起查勘設計時註意。

8.1.4  木材的強度、彈性模量的衰減是隨著時間、使用條件、木材的本身材質等多種因素變化的,目前國內的一些試驗尚不足以定量反映。根據曆年修繕的實際經驗,在驗算時應視其材質、材種、材性和使用條件、部位、年限等情況,綜合分析,強度設計值的摺減係數ψ值可取0.6~0.8,彈性模量的摺減係數ψ值可取0.6~0.9,整體構件換新木材的ψ值取1.0,各地可按當地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後參照取值。

    對於受壓構件的承載力驗算,應考慮結構變形和局部損壞造成的偏心附加應力影響。對於受拉構件,應按淨截麵進行承載力驗算,並考慮沿軸線長度150mm範圍內分佈的腐朽、木節等損傷造成的斷麵削減。

8.3  柱

8.3.1  本條係根據曆年來各地修繕實際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8.3.2  本條係根據曆年修繕經驗對木柱夾接應有的各項技術要求,其中規定不得用鋼絲代替螺栓,主要是在潮濕地區鋼絲較易鏽蝕,即使在幹燥時,因木材含水量的降低,木材斷麵縮小,原捆緊的鋼絲亦會鬆動而失效,故作此規定。

8.3.3  根據上海等地區修繕部門的經驗,木柱根部腐朽小於300mm可改用磚柱,腐朽長度300mm~800mm宜改用混凝土柱,故本條作此規定。

8.4  梁、擱柵、檁條

8.4.1  本條係根據曆年來各地修繕實際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8.4.3  採用夾闆連接加固時,連接點應控製在長度的1/3以內區域。

8.5  屋    架

8.5.1  本條係根據曆年來各地修繕實際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其中特別應檢查木屋架的下弦接頭有無拉開,下弦接頭木夾闆螺栓孔附近有無裂縫,屋架端節點的受剪麵及其附近是否開裂,屋架平麵外有無側移及支撐體係是否完整或鬆動。這些都是房修部門在多年修繕實踐中經常發現的。房屋在使用中經常有住戶為搭置閣樓而拆除支撐體係,或因原設計中支撐佈置不當,或施工質量不好,或上弦接頭設計不妥等,都將使木屋架的空間剛度減弱,造成屋架平麵外顯著傾斜,使結構處於危險之中,在查勘與設計時需加以註意。

8.5.2~8.5.8  條文係根據曆年常用的修繕方法製定的。

8.8  構造要求

8.8.1  大量調查資料錶明,木結構的損壞是由於受潮引起的腐朽、蟲蛀。採用內排水時,由於排水管的堵塞或防水層的損壞造成滲漏,故本條規定屋蓋修繕宜用外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