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5砌體結構

5  砌體結構

5.1  一般規定

5.1.1  砌體結構房屋查勘時,應查明下列情況:

    1  砌體弓突、傾斜的範圍和程度;

    2  增開門窗洞口對砌體的影響;

    3  縱橫牆交接處及構件擱置點處砌體情況;

    4  明溝、排水管道損壞對砌體的影響;

    5  塊體和砂漿的強度和老化程度;

    6  砌體裂縫的部位、形狀、程度、發展趨嚮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關係;

    7  磚石柱弓突、傾斜、裂縫與根部、頂部的損壞情況;

    8  地基不均勻沈降和溫差引起對砌體結構的影響。

5.1.2  砌體結構房屋的修繕部分採用混凝土或金屬構件時,應分別按本標準第6章和第7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5.1.3  砌體結構房屋的各構件損壞,經驗算後,其強度、剛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應優先採取局部補強措施,損壞嚴重時可拆除重砌。

5.1.4  因地基基礎原因造成砌體結構房屋變形,應按本標準第4章的有關規定先處理地基基礎,再進行砌體結構的修繕。

5.1.5  原砌體承載力的驗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3的有關規定執行,其補強後承載力的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702的有關規定執行。

5.2  材    料

5.2.1  當砌體修繕或重砌時,其材料強度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3的有關規定,且塊體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原設計,砌築砂漿的強度等級應比原砂漿強度等級提高一級。

5.2.2  砌體結構房屋修繕時,宜利用原有的塊體,不得使用嚴重風化、堿蝕、疏鬆的塊體,並應對原有塊體強度測試後再利用。

5.2.3  選用舊砌體作為承重構件,在驗算時根據已使用年限、完損狀況等因素,其強度設計值宜取摺減係數ψ為0.6~1.0。

5.3  砌體弓突、傾斜

5.3.1  當砌體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該構件或相關聯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

    1  砌體弓突(凹度)程度超過100mm;

    2  砌體風化、剝落、疏鬆、塊體截麵削弱150%及以上;

    3  砌體的高厚比β大於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3的規定值;

    4  多層房屋傾斜量每層超過層高的15‰或30mm,或超過全高的7‰或50mm。

5.3.2  磚石牆體弓突,宜將弓突部分全部或局部拆除重砌。

5.3.3  牆、柱風化剝落,導緻有效截麵削弱的部位,應重新驗算高厚比。

5.3.4  砌體高厚比超過規定值,可採取拆砌牆體增加牆體厚度、鋼筋混凝土麵層補強、鋼筋網水泥砂漿麵層補強、增設砌體或鋼筋混凝土扶壁柱補強等措施。

5.3.5  非承重的牆體,當傾斜大於7‰時,可拆除重砌。

5.4  砌體裂縫

5.4.1  當砌體出現裂縫,並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

    1  磚石砌體豎嚮裂縫長度超過層高的1/2,寬度大於20mm,或長度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嚮裂縫;

    2  門窗洞口、窗間牆有交叉裂縫、豎嚮裂縫或水平裂縫;

    3  梁支座下的砌體有豎嚮裂縫;

    4  房屋一端出現一條或多條45°階梯形斜裂縫,房屋中部底邊出現正八字或倒八字形斜裂縫;

    5  混凝土屋蓋下出現一字形或八字形裂縫。

5.4.2  鋼筋混凝土屋蓋溫度變化導緻頂層牆體裂縫,可在屋蓋上設置保溫層或隔熱層。

5.4.3  對於砌體受壓、受彎和受剪強度不足産生的開裂損壞的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局部拆砌牆體,應提高塊體和砂漿的強度等級,並通過構造措施提高牆體的整體性和抗震性能;

    2  在牆體單側或雙側增設扶壁柱,應增大牆體的截麵麵積;

    3  梁下牆體應增加鋼筋混凝土梁墊。

5.4.4  地基不均勻沈陷産生的裂縫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在沈降穩定情況下,用水泥砂漿嵌補;用水泥聚合灌漿液、砂漿、化學灌漿液等加壓註入,封閉裂縫;或局部掏砌牆體;

    2  在沈降不穩定情況下,可先補強地基與基礎後,再進行砌體修繕。

5.5  磚石柱

5.5.1  當磚石獨立柱、扶壁柱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和高厚比驗算:

    1  柱身産生水平裂縫或豎嚮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  梁支座下的柱體産生多條豎嚮裂縫;

    3  産生傾斜,三層及以下房屋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0‰,三層以上房屋傾斜量超過總高的5‰;

    4  風化、剝落,導緻有效截麵削弱達15%及以上。

5.5.2  磚石柱和扶壁柱修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磚柱截麵小於240mm×370mm,毛石柱截麵較小的邊長小於400mm和損壞嚴重時,可拆除重砌;

    2  可採用鋼筋混凝土麵層、鋼筋網水泥砂漿麵層以及外包型鋼等方法補強處理。

5.6  圈梁和過梁

5.6.1  當圈梁和過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補強:

    1  圈梁和過梁有豎嚮裂縫,過梁磚砌體有鬆動;

    2  單層房屋簷口標高為5m~8m,無圈梁;二層及其以上房屋無圈梁;鋼筋混凝土圈梁高度小於120mm;

    3  鋼筋磚過梁跨度大於2m,磚砌平拱跨度大於1.8m。

5.6.2  磚砌過梁修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過梁跨度小於1m且裂縫不嚴重時,可採用鋼筋磚過梁補強;

    2  當過梁跨度大於或等於1m,或裂縫嚴重時,可採用鋼筋混凝土過梁補強。

5.7  構造要求

5.7.1  砌體拆砌前,應進行構件的支撐。

5.7.2  當砌體結構房屋修繕或拆砌時,牆、柱和樓蓋間應有可靠的拉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重砌體厚度不應小於190mm,空鬥牆厚度不應小於240mm,土牆厚度不應小於250mm;

    2  當拆砌牆體時,新舊牆體交接處不得鑿水平槎或直槎,應做成踏步槎接縫,縫間應設置拉結鋼筋;

    3  預製鋼筋混凝土闆在砌體上的擱置長度不應小於100mm;

    4  擱柵和檁條等擱置長度不應小於砌體厚度的一半,且不應小於70mm。

5.7.3  砌體修繕時,屋架或梁端的砌體處,宜在屋架或梁端和砌體間設置混凝土墊塊或木墊塊。混凝土墊塊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5,厚度不應小於180mm;木墊塊不應小於80mm×150mm,並應進行防腐處理。

5.7.4  當砌體拆砌遇防潮層時,應在適當位置重新設置防潮層,並應與保留牆體的防潮層圍合。對低於室內地坪50mm的防潮層,防潮材料可採用防水水泥砂漿,或採用厚度不小於80mm的C20混凝土。

5.7.5  修繕磚砌過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磚砌平拱用豎磚砌築部分的高度不應小於240mm;

    2  鋼筋磚過梁底麵砂漿層處的鋼筋,其直徑不應小於6mm,間距不應大於120mm,鋼筋伸入支座砌體內不應小於240mm,砂漿層厚度不應小於20mm,並應採用M10水泥砂漿;

    3  鋼筋混凝土過梁端部的支承長度不應小於240mm。

5.7.6  當修繕空鬥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補強處理:

    1  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房屋;

    2  地基可能産生較大的不均勻沈降;

    3  長期處於潮濕環境中;

    4  地下管道較多。

5.7.7  增設圈梁、增設砌體扶壁柱、牆柱鋼筋混凝土圍套以及磚柱外包型鋼等砌體結構補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702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