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給水排水
12 給水排水
12.1 一般規定
12.1.1 給水排水工程查勘修繕,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和《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2的有關規定。
12.1.2 建築單體內給水排水管道及附件的修繕查勘與設計,應先分別查清管道走嚮,出具管道係統圖,註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徑、長度、配水點種類和額定設計流量等。
12.1.3 消防管道及附件的修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係統技術規範》GB 50974和《自動噴水滅火係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有關規定。
12.2 材 料
12.2.1 拆換給水管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宜採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複合管、銅管、不鏽鋼管及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用於給水係統的各類管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12.2.2 拆換建築內部排水管應採用塑料排水管及相關管件或柔性接口機製排水鑄鐵管及相關管件。壓力排水管道可採用耐壓塑料管、金屬管或鋼塑複合管。
12.2.3 給水排水管道的管件應與管材相適應,不得用其他材料的管件代替。
12.3 給水管道及附件
12.3.1 當給水管道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原有給水管道採用國家禁用淘汰産品;
2 配水點壓力小於0.1MPa,或在運行工況壓力條件下,流量小於器具額定流量的80%。
12.3.2 局部拆換管道的立管、幹管長度不宜小於500mm,支管長度不宜小於300mm。
12.3.3 拆換給水管道不宜改變管徑。當改變管徑時,應進行水力計算。
12.3.4 當給水管道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調整拆換管道的敷設方式:
1 過門口的給水管道拆換時,應改線敷設;如不能改線,應進行防結露或保溫處理;
2 當埋設的給水管道拆換時,嚴寒和寒冷地區室內管道埋設深度不得小於400mm,夏熱冬冷地區室內管道埋設深度應滿足凍土深度的要求;夏熱冬暖地區應根據氣候溫度情況敷設。
12.3.5 當給水管道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校核引入管的水量、水壓:
1 由城市給水管網直接供水的室內給水管道,應在接近用水高峰時測定引入管的壓力和流量。當壓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點流量達到額定流量50%時,應根據水力計算結果改變管徑,或增設加壓設備。
2 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時,應校核引入管的最大供水量及水箱和泵房的容量。
12.3.6 熱水加熱、儲存及熱水管道的保溫層破損、受潮、脫落的,應對保溫層進行更換。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1 當排水管道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排水管開裂、漏水及嚴重鏽蝕;
2 原有排水管道採用國家禁用淘汰産品。
12.4.2 排水立管局部拆換的長度不宜小於1.5m,當拆換長度超過立管長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換時,宜將該立管全部拆換。
12.4.3 當一根排水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換時,宜將該立管上所有支管拆換。
12.4.4 通氣管損壞應進行檢修;開裂、腐蝕嚴重的應進行拆換。
12.4.5 通氣管不得接入煙道或風道內,原有接入煙道或風道內的通氣管應拆除,並應重新設置。
12.4.6 原有排水立管無檢查口的,應增設檢查口,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規定。
12.4.7 凡拆換過立管的排出管應同時拆換,在排出管和立管的連接處,應有防止阻塞的措施。
12.4.8 增設衛生器具時,應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伸頂通氣的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於錶12.4.8-1的規定。
2 建築底層無通氣的排水管道與其樓層管道分開單獨排出時,其排水橫支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於錶12.4.8-2的規定。
12.5 給水排水設備
12.5.1 衛生器具及沖洗水箱的部件損壞,應進行檢修;對鏽蝕嚴重、漏水或開關失靈影響正常使用的部件,應進行拆換。
12.5.2 當根據需要增加便槽蹲位長度時,應校核沖洗水箱的容量。
12.5.3 各類鋼鐵構件、設備均應進行防腐處理,鏽蝕嚴重的,應進行拆換。
12.5.4 增壓設備進出連接管上的各類閥門、配件等,對鏽蝕嚴重、漏水或開關失靈影響正常使用的部件,應進行檢修、拆換。
12.5.5 增壓設備未設置減振防噪或減振防噪設施已失效時,應增設或更換減振防噪設施。
12.5.6 增壓設備應設鎖定開啓裝置並設置自動控製裝置。
12.5.7 熱水加熱或換熱設備受到結垢影響,導緻傳熱係數減小50%以上的,應對設備內部進行清洗,無法清洗的應對設備進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