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8木結構

8  木結構

8.1  一般規定

8.1.1  木結構查勘時,應查明下列情況:

    1  梁、擱柵、檁條等構件中部撓麯、開裂程度;

    2  構件節點(木榫)連接情況;

    3  構件進牆擱置部分的長度及端部腐朽程度;

    4  平頂下撓、鬆動程度;

    5  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撓麯、開裂和鐵件鏽蝕程度,以及桿件、剪刀撐完整情況;

    6  木柱彎麯、開裂和柱身柱根腐朽程度;

    7  木構架房屋整體傾斜程度;

    8  木構件蟲蛀或在牆上搭接部分的槽朽情況;

    9  木節(鬆節、朽節、五花節、節群)、斜紋、扭紋、髓心在受彎木構件上的分佈情況。

8.1.2  木結構房屋的修繕,應加強結構的連接與構造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強木構件間、木構件與圍護牆間的連接和支撐,提高結構的整體性;

    2  木結構的屋架、梁、柱、擱柵等出現局部的、個別部位的腐朽、蟲蛀、開裂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並應及時採取補強措施。

8.1.3  木結構的結構體係、連接構造和設計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外露的結構及構件的損壞,應採用同類材料,局部修接的方法進行補強,不擅自改變原有的設計樣式和改變相鄰構件的受力關係;

    2  對隱蔽的結構,可根據其損壞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進行設計,必要時可變更其結構形式,採用新材料進行修換;

    3  對不合理的結構應進行完善。

8.1.4  木結構的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因材質老化和損傷的影響,強度和彈性模量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乘以不大於0.9的摺減係數ψ;

    3  當採用新舊材料組合截麵的補強設計時,應對後加材料的實際應力進行摺減。

8.1.5  屋架、檁條、擱柵、梁、柱等承重構件損壞應採用木材修接補強。當以鋼筋混凝土或鋼構件代替時,其設計計算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1.6  查勘時發現蟲害,應採取滅蟲措施後再進行修繕。

8.1.7  當利用舊木材修接時,應檢驗其材性、材質和木節等情況,並應按使用要求分別選擇使用。

8.1.8  當舊木構件的強度和穩定,經驗算不符合要求時,應換新或採取補強措施。

8.2  材    料

8.2.1  修換或修複承重構件的木材,應與原材料的材質相同或匹配,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應控製含水率。

8.2.2  修複補強用的螺栓、鋼箍等金屬扣件、緊固件,宜設置於隱蔽處,或嵌入構件內,並應進行防鏽和防護處理。

8.3  柱

8.3.1  當木柱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

    1  木柱腐朽變質,截麵損壞深度大於1/5以上;

    2  斷麵偏小,柱身彎麯超過1/150以上,或傾斜大於1/100以上;

    3  經檢驗蛀蝕深度大於方料厚度或圓木直徑的1/5以上。

8.3.2  木柱夾闆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縫對頭夾闆連接的夾闆厚度不得小於木柱寬度的1/2,其長度不得小於原木柱寬度的5倍,接縫上下應各用直徑12mm~16mm螺栓緊固,每頭不應少於2個(圖8.3.2-1);

    2  搭接榫夾闆連接和斜麵搭接榫夾闆連接的接縫中間應用直徑12mm~16mm螺栓緊固,數量不應少於2個(圖8.3.2-2、圖8.3.2-3);

 

 

    3  接柱頭的斷麵不得小於原柱;螺栓間距S0、S′、S1,均不得少於7d;

    4  搭接榫夾闆連接和斜麵搭接榫夾闆連接不宜用於偏心受壓柱;

    5  木柱夾闆連接不得用鋼絲代替螺栓。

8.3.3  軸心受壓木柱根部腐朽高度小於800mm可改用磚柱或混凝土接柱,並應採用鋼夾闆和螺栓緊固,固定宜採用直徑12mm~16mm的螺栓,數量不應少於4個。

8.4  梁、擱柵、檁條

8.4.1  當梁、擱柵、檁條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

    1  中部有斜裂縫或水平裂縫;

    2  梁、擱柵撓度與跨度比值介於1/200~1/120,檁條撓度與跨度比值介於1/150~1/100;

    3  端部腐朽或蛀蝕超過高度的1/4以上,支承長度少於原長度1/2以上。

8.4.2  新換受彎構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的有關規定;補強受彎構件最大容許撓度值應符合錶8.4.2的規定。

 

 

8.4.3  擱柵、檁條等構件腐朽、蛀蝕,可採用拆換或夾闆連接補強。

8.4.4  擱柵、檁條終端夾闆進牆或綁接加固及其螺栓數量,應按下列公式進行驗算(圖8.4.4):

 

 

    式中:R1、R2——擱柵、檁條在螺栓處的反力(N);

       M1、M2——擱柵、檁條在R1和R2處的彎矩(N·mm);

       s——螺栓間的距離(mm);

       n1、n2——在R1和R2處的螺栓數量;

       Nv——每一剪麵的設計承載力(N);

       k——受剪麵的麵數,雙受剪麵k=2,單受剪麵k=1。

 

 

8.4.5  當扶梯平臺進牆擱柵腐朽時,應按本標準第8.4.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扶梯木梁的下端部腐朽,可將腐朽部分及相應的木踏步改為磚砌踏步或素混凝土踏步。

8.5  屋    架

8.5.1  當屋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

    1  支撐係統鬆動失穩、變形,導緻屋架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0‰;

    2  上下弦桿斷裂或産生斜裂縫,或産生彎麯變形;

    3  上下弦桿因腐朽變質,有效截麵減少達1/5及以上;

    4  屋架端節點腐朽,有效截麵減少達1/5及以上;

    5  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桿連接鬆動失效;

    6  鋼拉桿鬆脫或嚴重鏽蝕,截麵減少達1/5及以上。

8.5.2  當屋架下弦受拉木夾闆斷裂,或螺栓間剪麵開裂時,可重換木夾闆,其截麵和所用螺栓數量均應與更換前相符(圖8.5.2)。

 

 

8.5.3  當屋架受拉木豎桿開裂或螺孔拉裂,採用圓鋼拉桿補強時(圖8.5.3),應按本標準第7章的有關規定計算。

 

 

8.5.4  屋架斜桿中部彎麯變形,應加夾闆或撐木減少斜桿的自由長度,增加其穩定性(圖8.5.4)。

 

 

8.5.5  當屋架端部節點裂縫進行局部補強時,應在附近完好部位增設木夾闆,再用鋼拉桿與端部抵承角鋼連接,必要時可採用鋼箍箍緊受剪麵(圖8.5.5-1、圖8.5.5-2)。

 

 

8.5.6  當屋架上弦個別節間出現危險性斷裂跡象時,可採用木夾闆和螺栓連接補強(圖8.5.6)。

 

 

8.5.7  當屋架下弦用料過小而下垂開裂時,可採用鋼拉桿補強(圖8.5.7)。鋼拉桿的斷麵應按計算確定,並應對下弦桿的端部型鋼支承處進行局部承壓驗算。

 

 

8.5.8  當屋架端部齒連接部分腐朽蛀蝕時,應截去腐朽部分,並應按原規格換新,採用木夾闆連接。

8.6  屋架糾偏

8.6.1  屋架糾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拆除兩麵出屋頂山牆,放鬆檁條;

    2  應拆除屋麵上的天窗、氣樓和卸除瓦片等附屬物;

    3  應檢查屋架結構構件和檁條等,當發現腐朽時,應先進行補強;

    4  作為受拉連接用的檁條端部,應採用螞蟥搭,連接應牢固;

    5  應對屋架間影響糾偏的障礙構件臨時拆除,糾偏後應進行修複。

8.6.2  查勘設計時應對每榀屋架的桿件、節點進行檢查,對腐朽、鬆動等部位應採取補強措施,糾偏施工時著力點應牢固可靠。

8.6.3  新增垂直支撐和水平支撐,或補強原支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的相關規定。

8.7  木構架牮正

8.7.1  木構架房屋整幢或整排傾斜,可採用整體牮正修複。

8.7.2  查勘設計時應檢查下列各點,並應對損壞部位採取相應補強措施:

    1  圍護和分隔結構與承重結構的關係;

    2  屋蓋、樓蓋、地基基礎的變形情況;

    3  單嚮、雙嚮或交叉傾斜的程度;

    4  構件、桿件等節點的變形及損壞情況;

    5  相鄰房屋情況。

8.7.3  對拉力相反的支撐構件,阻礙木構架移動的構件,以及屋麵上的附屬物、臨時裝置等應暫時拆除,待牮正後應進行修複。

8.7.4  在牮正時,應對木構架屋架的脊柱、步柱、廊柱與廊川的受力點可能發生的損壞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圖8.7.4)。

 

 

8.7.5  木構架整體牮正,應同時進行構件的修複,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原有山牆、前後牆、分隔牆和牆洞修複補強;

    2  兩頭木構架應改為承重磚牆,並應與前後牆連接成整體,必要時,可在中間加縱嚮牆;

    3  擱柵、檁條、穿柱擱柵進榫等部位可採用鐵麯尺或扁鐵螺栓補強;

    4  木柱根與地麵接觸部分可改為混凝土,並應採用鋼夾闆螺栓與木柱連接補強;

    5  前後牆弓突傾斜可拆除重砌;

    6  木樓闆下沈可牮平,並應在木擱柵間加剪刀撐。

8.8  構造要求

8.8.1  屋蓋修繕時宜採用外排水;當需採用內排水時,不宜採用木製斜天溝。原係木製斜天溝排水,在修繕時應改為木製斜天溝基層,外包白鐵皮斜天溝。

8.8.2  房屋通風和防潮不良,修繕時應採取防腐、防蟲蛀等措施。

8.8.3  在風災地區,房屋進行修繕設計時,應加強建築物的抗風能力,天窗和老虎窗的高度和跨度應減小,兩端和中間應改為磚牆;檁條與桁架、檁條與牆體、門窗與牆體等節點處應錨固。

8.8.4  梁、擱柵、檁條的擱置長度不應小於磚牆厚度的1/2,且不應小於70mm。

8.8.5  結構中的鋼材部分,在修繕時應除鏽,塗刷防鏽漆和油漆保養。

8.8.6  結構中承重構件的修接、夾接所用的螺栓數量、規格應根據計算確定。

8.8.7  房屋修繕時,木結構直接與牆體接觸及容易受潮部位,應按本標準第8.10節的規定進行處理。

8.8.8  當採用鋼夾闆夾接時,其厚度不應小於6mm,各種鐵件均應塗刷防鏽漆。

8.9  防    火

8.9.1  當木結構房屋修繕時,所採取的防火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的有關規定。

8.9.2  成排相連的木結構房屋,在條件許可時應結合修繕改為每三間設一道防火牆。

8.9.3  與火源相鄰的木構件,在修繕時,應增設防火隔牆。

8.9.4  對經常受強烈輻射熱的煙囪、壁爐、爐竈等木構件,應採用耐火遮熱闆防護,木構件的溫度不應大於50℃。

8.9.5  有防火要求的木構件均應塗刷防火塗料。

8.10  防腐和防蟲

8.10.1  查勘時,應檢查和嚮住用戶調查了解有關蟲蛀情況,發現蟲害應聯係有關單位先施藥滅蟲。

8.10.2  設計時,應對構件的自然通風條件進行改善,屋蓋、頂棚和架空地闆等宜增設通風口。

8.10.3  木材防腐防蟲的處理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的有關規定執行。

8.10.4  對埋入磚牆中的檁條、擱柵等構件端部與磚牆接觸緊靠的木柱、門窗樘等構件和接觸地坪的柱根等,應進行防腐處理。

8.10.5  外露木材均應塗刷油漆或進行防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