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6混凝土結構

6  混凝土結構

6.1  一般規定

6.1.1  混凝土構件修繕時,應查明下列情況:

    1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及開裂、風化、疏鬆、碳化、剝落狀況;

    2  鋼筋的數量和鏽蝕程度;

    3  柱、梁、闆中部、端部和懸臂構件、闆根部的裂縫程度;

    4  構件的撓麯程度。

6.1.2  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的規定執行,並應根據安全要求、使用部位、損壞程度、施工情況和新舊混凝土粘結牢固程度等情況,取0.7~1.0的ψc值係數進行摺減。

6.1.3  鋼筋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的規定執行,並應根據構件部位、保養情況和使用條件等,取0.7~0.9的ψy值摺減係數。

6.1.4  混凝土受彎構件,當新舊混凝土結合牢固可靠時,應按疊合式受彎構件計算其承載力,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的規定。當新舊混凝土結合不可靠時,應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其承載力的分配係數:

 

 

    式中:α1——原混凝土受彎構件承載力分配係數;

       α2——新增混凝土受彎構件承載力分配係數;

       E1——原混凝土構件的彈性模量(MPa);

       E2——新增混凝土構件的彈性模量(MPa);

       I1一一原混凝土受彎構件慣性矩(mm4);

       I2——新增混凝土受彎構件慣性矩(mm4)。

6.1.5  當對混凝土結構進行查勘設計時,應查明其結構體係,柱、梁、闆的配筋數量和質量,混凝土的實際強度,以及混凝土構件損壞情況,檢測分析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的強度可採用回彈法、鑽芯取樣法、超聲回彈綜合法和拉拔法等方法測定;

    2  混凝土柱、梁、闆等構件的截麵應採用實際量測確定;

    3  混凝土構件的裂縫寬度,可採用裂縫測定儀、放大鏡、超聲儀、仟分錶和定期觀察等方法測定;

    4  混凝土構件的垂直度和撓度,可採用經緯儀、靠尺等測定;

    5  混凝土構件中的鋼筋數量及保護層厚度,可用儀器並結合局部剔鑿暴露出鋼筋的方法實測;

    6  混凝土碳化深度可採用酚酞酒精液確定。

6.1.6  當修繕查勘過程中發現存在影響結構安全的損傷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和《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367的規定,進行承載力驗算和結構補強,承載力驗算時應按本標準第6.1.2條、第6.1.3條的規定對材料性能進行摺減。

6.2  材    料

6.2.1  混凝土結構修繕所用的縱嚮受力鋼筋宜採用HRB335、HRB400鋼筋,箍筋宜採用HPB300鋼筋。

6.2.2  混凝土結構修繕的水泥宜採用微膨脹水泥,強度等級不宜低於42.5級。

6.2.3  混凝土結構修繕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比原混凝土強度等級提高一級,並不應低於C25。

6.3  柱

6.3.1  當混凝土柱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柱或相關聯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或直接補強:

    1  柱有縱、橫嚮裂縫;或有交叉裂縫;或一側有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的;

    2  保護層開裂,主筋外露,鋼筋嚴重鏽蝕,截麵減少;

    3  柱的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0‰;

    4  柱有疏鬆、侵蝕、起鼓等情況時,其破壞麵超過全麵積的1/3。

6.3.2  當混凝土柱錶麵出現疏鬆、剝落、裂縫、孔洞、蜂窩等損壞,宜採用噴射混凝土修繕。

6.4  梁、闆

6.4.1  當混凝土梁、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或直接補強:

    1  梁、闆撓度與跨度比值大於1/150;

    2  梁、闆保護層剝落、鋼筋外露、嚴重鏽蝕、截麵減少;

    3  梁裂縫寬度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規定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

    4  簡支梁、連續梁端部産生明顯裂縫;或跨中部位底麵産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嚮上延伸達梁高的2/3及以上;或上麵産生多條明顯水平裂縫;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産生明顯的豎嚮裂縫;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産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或懸臂梁、闆根部産生明顯的裂縫;

    5  框架梁柱節點産生明顯的豎嚮裂縫或斜裂縫、交叉裂縫;

    6  現澆闆上麵周邊産生裂縫或下麵産生交叉裂縫;預製闆下麵産生橫嚮裂縫。

6.4.2  當採用增加闆厚方式對鋼筋混凝土闆進行補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在鋼筋混凝土闆上部採取加大截麵進行分離式補強時(圖6.4.2-1),其正截麵承載力應按新舊混凝土闆疊加方法計算,其分配係數應按本標準式(6.1.4-1)和式(6.1.4-2)驗算;

 

 

    2  當在鋼筋混凝土闆上部採取加大截麵進行整體式補強時(圖6.4.2-2),其正截麵承載力應按疊合式受彎構件計算。

 

 

6.5  混凝土牆

6.5.1  當混凝土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補強處理:

    1  牆體承載力不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2  牆體尺寸、配筋及軸壓比不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牆體混凝土強度偏低或施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

    4  混凝土中含有有害骨料。

6.5.2  混凝土牆體的補強宜採用增大截麵法、粘貼鋼闆法等方法。當牆體僅為橫嚮配筋不足時,宜採用粘貼鋼闆法加固,在牆體錶麵設置水平橫嚮扁鋼,也可新抹(澆)混凝土。

6.5.3  當混凝土中存在有害骨料時,宜採用置換有害混凝土的方法進行加固,並應進行臨時支撐設計。

6.6  構造要求

6.6.1  當對混凝土構件進行修繕時,應將混凝土保護層鑿毛,露出主筋,沖洗幹淨後錶麵塗刷水泥漿。原鋼筋與新鋼筋應焊接牢固後再澆築新混凝土。

6.6.2  混凝土柱補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柱新增麵層的厚度不應小於60mm,噴射混凝土厚度不應小於50mm,石子粒徑不應大於2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於C30;

    2  新增縱嚮鋼筋宜採用螺紋鋼筋,直徑應為14mm~25mm;箍筋直徑應符合相應結構抗震等級的要求,且不應小於8mm;

    3  新增縱嚮鋼筋與原縱嚮鋼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20mm,並應採用短筋焊接牢固,短筋間距不應大於500mm,直徑不應小於20mm,長度不應小於100mm,並應設置封閉式箍筋或U形箍筋;

    4  柱的縱嚮鋼筋下端應錨入基礎(圖6.6.2),錨固長度不應小於25d,上部應穿過樓闆與上柱錨固;

 

 

    5  當採用角鋼補強時,其角鋼厚度應為5mm~8mm,角鋼邊長不應小於7.5mm,扁鋼截麵不應小於25mm×3mm;角鋼與扁鋼應焊接牢固,角鋼兩端應有可靠的錨固;外包混凝土厚度不應小於50mm。

6.6.3  當採用增大截麵法補強混凝土闆時,新增混凝土厚度不應小於30mm,鋼筋直徑應由計算確定,且不宜小於8mm。

6.6.4  混凝土梁補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固新增的受力鋼筋宜採用螺紋鋼筋,直徑應為12mm~25mm;箍筋直徑應符合相應結構抗震等級的要求,且不應小於8mm;

    2  加固新增的縱嚮鋼筋與原縱嚮鋼筋的淨間距不應小於20mm,焊接用短鋼筋直徑不應小於20mm,長度不應小於120mm,短筋間距不應大於500mm,箍筋直徑應為6mm~8mm,間距不應小於原箍筋的間距;

    3  加固新增的縱嚮鋼筋與柱縱嚮鋼筋應焊接牢固,並應直接焊在柱的縱嚮鋼筋上,加固新增的縱嚮鋼筋應伸入支座兩端,並不應少於120mm(圖6.6.4)。

 

 

6.6.5  粘鋼補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於C15;

    2  粘鋼鋼闆厚度宜為2mm~6mm;

    3  鋼闆錶麵抹漿厚度不應小於20mm;

    4  粘鋼補強應採用高強耐久性好的膠粘劑;在受壓區採用側嚮粘鋼加固時,其鋼闆寬度不應大於梁高的1/3;在受拉區採用側嚮粘鋼加固時,其鋼闆寬度不應大於1000mm;補強點外粘鋼的錨固長度在受拉區不應小於鋼闆厚度的80倍,且不應小於300mm,在受壓區不應小於60倍鋼闆厚度,且不應小於250mm;

    5  鋼闆及其鄰近交接處的混凝土錶麵應進行密封、防水、防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