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13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13.1 一般規定
13.1.1 供暖、通風與空調係統管道的修繕查勘與設計,應查清管道走嚮,出具管道係統圖及平麵佈置圖,註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徑、長度和設計流量或風量等。
13.1.2 供暖、通風與空調係統修繕使用的材料、設備、配件等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3.2 供暖設備及管道
13.2.1 在原設計條件下室內溫度低於設計溫度3℃時,應校核供暖設備的供熱能力,並應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13.2.2 供暖係統循環水泵的葉輪、水泵軸及軸承損壞嚴重的,應進行更換。
13.2.3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供暖管道及配件、散熱器應進行維修或拆換:
1 散熱器片開裂、滲漏,應進行拆換;
2 散熱器不熱時,應查清原因,對有空氣滯留或異物阻塞等應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進行修複;
3 管道堵塞、漏水、漏氣和鏽蝕嚴重的應拆換;
4 閥門啓閉睏難、失靈的應拆換;
5 集氣罐、自動排氣閥等漏水、漏氣、腐蝕嚴重的應拆換。
13.2.4 供暖管道的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鍍鋅鋼管的連接,管徑小於或等於DN100時,應採用螺紋連接;管徑大於DN100時,應採用法蘭連接;
2 塑料管及複合管道的連接方法應符合有關産品技術標準的要求。
13.2.5 供暖管道及設備的防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不鏽鋼管、鍍鋅鋼管外,金屬設備與管道的外錶麵防腐宜採用塗漆,塗層類別應能耐受環境大氣的腐蝕;
2 塗層的底漆應與麵漆配套使用,外有絕熱層的管道應塗底漆;
3 塗漆前管道外錶麵的處理應符合塗層産品的相應要求;當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文件中規定。
13.2.6 當供暖管道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保溫處理:
1 管道敷設在非供暖房間、外門內及可能結凍的地方;
2 管道敷設在地溝悶頂或閣樓內;
3 管道內的熱媒需保持一定參數;
4 管道散熱引起室內溫度過高;
5 熱媒溫度高於人體衛生、安全標準,且又安裝在易於使人燙傷的地方。
13.2.7 管道保溫層、保護層的修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局部破損時,可採用修補方式進行修複;
2 損壞嚴重或保溫結構能耗過大時,應重做。
13.2.8 設備與管道絕熱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絕熱材料及其製品的主要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的有關規定;
2 設備與管道的絕熱材料燃燒性能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要求;
3 保溫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應高於正常操作時的介質最高溫度。
13.2.9 設備與管道的保溫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中經濟厚度的方法計算。
13.3 通風設備及管道
13.3.1 各類通風閥門、送風口、散流器查勘前,應了解原設計風量設計參數,並應測量各送風口的風量,分別做好記錄。
13.3.2 新增通風管道的尺寸,應通過阻力計算確定,並應進行阻力平衡計算。
13.3.3 新增或更換的通風管道、配件及柔性接頭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當輸送腐蝕性或潮濕氣體時,應採用防腐材料或採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13.3.4 當通風機損壞或風機的送風壓力不能滿足新增通風管道要求時,應更換通風設備。
13.3.5 當各類閥門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各類調節閥損壞、失靈;
2 防火閥門的設置方嚮和易熔體技術性能與實際不符。
13.3.6 新增或更換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分區,當需穿過時,應在風管上設置防火閥門。
13.3.7 當房屋需提高防火等級時,應對原有通風管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13.3.8 送風口的轉動部件和調節裝置等損壞,應進行修複或拆換。
13.3.9 更改送風口個數、位置及管道走嚮移位時,應通過計算重新設計。除原氣流組織設計明顯不符合目前使用狀況要求的情況下,原設計的氣流組織形式不宜改變。檢修與房屋裝飾相結合的風口應與其他工種配合進行,且應滿足氣流組織要求。
13.3.10 各類回風口的擋灰網在修繕時應拆換。
13.3.11 風管的隔熱層、防潮層損壞應重做。防潮層損壞應將隔熱層一並重做,重做範圍距損壞部位邊緣不宜小於500mm。
13.3.12 風管絕熱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絕熱材料及其製品的主要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的有關規定;
2 絕熱材料燃燒性能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要求。
13.3.13 風管絕熱層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溫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中的經濟厚度的方法計算;
2 供冷或冷熱共用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中經濟厚度和防止錶麵結露的保冷層厚度方法計算,並取厚值。
13.3.14 消聲設備損壞,應修複或拆換。噪聲過大應校核通風係統噪聲源的聲功率級和消聲設備的消聲量。
13.3.15 噪聲源的聲功率級宜採用實測值,無實測數據時可通過計算確定。
13.3.16 當管道的自然衰減不能有效消除噪聲時,應增設消聲設備或採取其他消聲措施。係統所需的消聲量,應通過計算確定。
13.3.17 當管內風速小於5m/s時,可不計算氣流再生噪聲量;當管內風速大於8m/s時,可不計算噪聲的自然衰減量。
13.3.18 通過室式消聲器的風速,不宜大於5m/s;通過消聲彎頭的風速,不宜大於8m/s;通過其他類型消聲器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13.3.19 增設消聲設備後,應校核風管係統的阻力平衡情況及通風機的風壓。
13.3.20 通風管道修繕後的風量與原設計風量偏差不宜大於10%。
13.4 空調設備及管道
13.4.1 空調係統現場查勘時,應了解空調冷熱源類型、空調係統形式、空調設備類型、空調設備銘牌參數及設備運轉狀況。
13.4.2 當原有空調冷熱源供冷供熱量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進行擴容,原有空調冷熱源損壞或超過使用年限時應更換;更換後空調冷熱源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節能標準要求,空調冷熱水係統的供回水溫度宜滿足原有管道和空調末端係統的配置要求。
13.4.3 新增或更換的空調係統設備、配件、材料及其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應有産品合格證。
13.4.4 新增或更換的空調設備及管道的安裝宜利用原有設備基礎、管道溝(井)及土建預留洞。在樓闆及牆體上打孔穿管時,應避開牆內的設備及電氣線路。
13.4.5 原有空調冷卻塔的填料、百葉格柵等損壞,應修複或拆換。
13.4.6 空調冷(熱)水係統循環水泵、風機及管道漏水或漏風、鏽蝕嚴重的,應拆換。
13.4.7 空調係統管道絕熱層嚴重損壞時,應更換絕熱層。絕熱材料的性能及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絕熱材料及其製品的主要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的有關規定;
2 空調係統管道供冷或冷熱共用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中經濟厚度和防止錶麵結露的保冷層厚度方法計算,並取厚值。
13.4.8 空調係統末端,送風口的轉動部件和調節裝置等損壞,應修複或拆換。
13.4.9 風機盤管電機、空氣過濾器(網)和空氣熱交換器翅片等損壞,應修複或拆換。
13.4.10 採用分體空調或多聯機需要更換室外機時,應複核原有支架及固定支架的牆體承載力,必要時應更換新的室外機支架或採取加固措施。
13.4.11 分體空調及多聯機的室外機應設置在通風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且應避免其噪聲、氣流對周圍環境産生影響。
13.4.12 採用多聯機空調係統的建築宜設新風係統。
13.4.13 多聯機空調係統冷媒管道最大長度、室內機之間及室內機與室外機之間的最大高差,應滿足有關産品技術及節能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