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條文說明:5砌體結構

條文說明

5  砌體結構

5.1  一般規定

5.1.1  本條規定的查明項目,主要根據上海等城市曆年修繕實際經驗製定,是房屋修繕查勘與設計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

5.1.3  本條規定砌體結構各構件損壞,經驗算其強度、剛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規定的部分採取局部修繕加固的措施,防止大拆大建,以節約國家資源。

5.1.4  因地基基礎造成房屋的變形,是指地基承載力不足或基礎本身強度不夠而引起上部房屋的變形、損壞,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應按本條規定執行。對因其他因素,如開挖、打樁等造成基礎滑移引起上部房屋損壞,在其趨勢已穩定的情況下,可不按本條規定執行。

5.2  材    料

5.2.1  近年來國家規範對砌體材料的安全係數有所提高,如以此標準評定原有建築物的材料,可能導緻大量舊構件不能滿足要求,也不可能全部拆換,故本條僅對拆除重砌的砌體材料作出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根據天津、西安、南京、無錫、沈陽、廣州等城市的房屋修繕情況,舊房屋的塊體和砂漿強度等級普遍較低。為提高砌體的承載能力,加強新舊砌體的連接,本條規定砌體修繕時使用的砂漿應比原砂漿強度等級提高一級的要求。

5.2.2  房屋修繕工程與新建工程不同,後者全部採用新材料,而修繕工程將有大量舊材料需加以充分利用,為保證砌體的修繕質量,本條規定應對拆下的舊塊材質量進行鑒別後分別利用。

5.2.3  由於房屋砌體構件已使用年限、使用功能、環境條件、荷載情況和塊體、砂漿的質量等不同,其完損程度差異也大,情況複雜,故本條規定驗算強度時均乘以摺減係數ψ,可由設計人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舊砌體質量在0.6~1.0範圍內取值。

5.3  砌體弓突、傾斜

5.3.1  本條係根據曆年來各地修繕實際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其中砌體高厚比β如有增大,勢必引起構件的承載力明顯降低,故本條第3款規定當砌體高厚比β大於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值時,需進行承載力驗算。

5.4  砌體裂縫

5.4.1  本條係根據上海等地區曆年房屋修繕實際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5.5  磚石柱

5.5.1  本條係根據曆年各地修繕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5.5.2  當磚石柱截麵麵積小於240mm×370mm或毛石柱截麵較小的邊長小於400mm時,考慮到原柱的截麵較小,受荷也不大,如採用其他方法修繕,施工較繁,經濟效益也不好,故本條規定拆除重砌方法。條文中有關“損壞嚴重”是指按本標準第5.5.1條所列的情況,經驗算不能滿足要求的。

5.6  圈梁和過梁

5.6.1  本條係根據曆年來各地修繕實際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5.6.2  本條規定係一般修繕部門常用修繕方法,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運用,以確保質量和房屋安全。

5.7  構造要求

5.7.1  本條規定對有關構件的支撐,不僅要保證支撐能承受原構件的荷載,而且要考慮支撐時原建築物的整體穩定。

5.7.2  本條第2款係根據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2024-0411第12.4.3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5.7.3  本條係根據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2024-0411第12.3.2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5.7.4  本條規定防潮層的構造做法適用於一般房屋,即室外地坪低於室內地坪50mm以上。在舊城區有些老舊民房室內地坪低於室外地坪的為數也不少,此類房屋可不按本條規定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