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1 修繕查勘
3.1.1 修繕查勘前宜收集下列資料:
1 房屋地形圖;
2 房屋原始圖紙;
3 地質勘察資料;
4 房屋建造及使用信息;
5 曆次查勘記錄及修繕資料;
6 相關主管部門批文;
7 城市建設規劃和市容要求;
8 周邊市政與建築的建造情況。
3.1.2 修繕查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房屋的建築、結構、設備設施、附加設施等完損情況進行全麵檢查,應對房屋定期的或季節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損壞項目進行重點複核;
2 可採用觀測、鑒別和測試等手段,查明損壞程度,分析損壞原因,根據不同修繕標準,採用相應的修繕方法,確定修繕方案;
3 在確定修繕方案的基礎上,應對需修房屋的部位、範圍、數量、修繕方法、用料標準、舊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詳細的查勘記錄。
3.1.3 修繕查勘時應查明房屋的下列情況:
1 荷載和使用條件的變化;
2 房屋屋麵、外牆麵及衛生間等部位的滲漏情況;
3 木構架的傾斜變形及節點連接等主體結構的損壞情況;
4 外牆飾麵層、陽臺、欄桿、雨篷、裝飾物等易墜構件的完損情況;
5 室內外給水、排水管線與電氣設備的完損情況;
6 房屋各類附加設施的完好情況及其連接節點的牢固程度。
3.1.4 查勘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或危險點,影響使用安全時,應進一步檢測鑒定,查明部位、範圍、原因和程度,並採取解危排險措施。
3.2 修繕設計
3.2.1 修繕設計前應進行修繕查勘,應根據修繕規模和技術繁簡程度,製定設計文件;設計文件能用文字錶達清楚時,可不繪製施工圖。
3.2.2 修繕設計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房屋總平麵圖及原設計圖紙,並應註明房屋與周圍建築物的關係;
2 修繕設計說明及修繕要求;
3 修繕的範圍、標準和方法;
4 結構處理(含危險點處理)的技術要求;
5 查勘記錄;
6 修繕設計文本或施工圖;
7 工程概(預)算。
3.2.3 修繕設計應符合現行標準,條件不具備時,不應低於原建造時的標準。修繕設計宜根據當地對房屋抗震設防、蟲害防治、火災預防、抗洪防風和避雷等技術要求,提出相應的技術措施。
3.2.4 修繕設計應與施工密切配合,當施工過程中發現查勘資料、設計文件與施工現場不符時,應及時修改設計。
3.2.5 房屋修繕設計的荷載取值應按實際使用的情況和不利組合取值,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的規定。
3.2.6 房屋修繕設計的結構驗算,應根據材料的實際使用情況對材料性能進行合理推斷和摺算,並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抽樣檢測。
3.3 修繕材料
3.3.1 修繕材料的性能、色澤等宜與原材料一緻,新舊材料應相容並有效連接。
3.3.2 修繕中用到的砂、石、麵磚、塗料、管材等材料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3.3 修繕中更換的導線、管材、電器及設備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産品標準的要求。
3.3.4 補強用的碳纖維片材、結構膠粘劑等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367和《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70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