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鋼結構
7 鋼結構
7.1 一般規定
7.1.1 鋼結構房屋修繕時,應查明下列情況:
1 梁、柱、檁條、支撐等變形、位移、撓麯程度;
2 構件鏽蝕程度;
3 結構各節點焊接牢固程度;
4 屋架等構件支承長度和穩定性等情況;
5 鋼結構側嚮位移及支撐設置情況。
7.1.2 當對損壞嚴重的鋼結構房屋進行修繕時,應對原有鋼材進行檢測,重新確定其設計強度。
7.1.3 當修換或加固鋼構件時,承載力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的規定。
7.1.4 舊鋼構件的截麵淨麵積應按完好部分進行計算;舊鋼材強度設計值應根據構件的部位、保養情況和使用條件等因素分別進行摺減,摺減係數ψ取值:構件和鉚接件宜取0.80~0.90,單麵連接構件宜取0.75。
7.1.5 當修繕查勘過程中發現存在影響結構安全或穩定的損傷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進行強度或穩定性驗算,材料性能應按本標準第7.1.4條的規定摺減。
7.2 材 料
7.2.1 當對鋼構件修換或補強時,新增鋼材強度等級不應低於Q235,新增構件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鋼闆厚度不宜小於3mm;
2 鋼管壁厚度不宜小於3mm;
3 角鋼不宜小於56mm×36mm×4mm;
4 錨栓或螺栓不宜小於50mm×5mm。
7.2.2 焊接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的有關焊接規定。對早期的鋼結構,應作焊接試驗;當強度不同的新舊鋼材焊接時,宜採用強度較低鋼材相適應的焊接材料。薄壁輕型構件焊接時,應採用直徑較小的焊條。
7.2.3 當採用鉚接或螺栓連接時,接頭的一端鉚釘或螺栓數不應少於2個。
7.3 梁、檁條
7.3.1 當梁、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或直接進行補強:
1 梁或檁條錶麵鏽蝕深度大於1/3的厚度;
2 梁出現側嚮位移或撓麯;
3 梁焊縫局部開裂或螺栓、鉚釘個別斷裂鬆動。
7.3.2 當鋼梁強度或穩定性不足時,應採用增設型鋼、組合梁和支撐、係桿等措施進行補強。
7.4 柱
7.4.1 當鋼柱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或直接進行補強:
1 柱身傾斜、位移;
2 鋼材鏽蝕深度超過1/5的厚度,或柱腳嚴重鏽蝕;
3 柱與梁或層架擱置點位移變形;
4 鋼柱變形、柱身彎麯、連接件鬆動或焊縫裂開。
7.4.2 當鋼柱損壞或穩定性不足時,應採用增大截麵、鋼與混凝土組合結構、增設支撐等方法進行補強。
7.5 屋 架
7.5.1 當屋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或直接進行補強:
1 屋架側傾,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1/25;
2 上下弦彎麯變形;
3 上下弦鋼材嚴重鏽蝕,使有效截麵麵積減少達1/5及以上;
4 焊縫局部斷裂或鉚釘螺栓鬆動局部斷裂,桿件鬆動失效。
7.5.2 當屋架穩定性不足或産生傾斜時,應採用補強弦桿、增設支撐和係桿、糾偏等方式進行加固。
7.5.3 當屋架強度不足時,宜採用增大截麵法進行處理,補強後的構件應進行承載力驗算複核。
7.6 鋼構件焊接和螺栓連接
7.6.1 當螺栓或鉚釘鬆動、摺斷或焊接開裂時,應進行修繕、拆換、補強或加焊處理。
7.6.2 焊縫連接的補強,應採用增加焊縫長度、有效厚度或二者結合的方法。新增角焊縫的長度和焊腳尺寸,應由連接處結構補強前後設計受力改變的差值計算確定,並應複核原有連接實際可能的承載力。
7.6.3 連接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的有關規定執行。
7.6.4 當對舊構件焊縫進行驗算時,應扣除開裂、氣孔等部分,以有效的淨焊縫長作為焊縫長度計算;當對斷裂、彎偏、鬆動、歪斜的鉚釘或螺栓進行驗算時,應剔除損壞部分,以有效的截麵作為連接計算依據。
7.6.5 當在負荷條件下進行結構補強,需要拆除結構原有受力螺栓時,應對原有結構和補強連接件進行承載力驗算,並應校核闆件淨截麵麵積的強度。
7.6.6 當採用焊縫連接補強螺栓連接時,應按焊縫承受全部荷載計算其連接,不宜計入原有螺栓連接的作用。
7.7 鋼構件保養
7.7.1 鋼構件修繕後應除鏽,並應塗刷防鏽漆。
7.7.2 在鋼構件修繕時,應採用外包混凝土、塗敷防火塗料等方法對鋼構件進行防火處理。
7.7.3 當採用混凝土或砂漿做鋼構件的保護層時,鋼構件錶麵應塗刷防鏽漆。
7.7.4 當採用混凝土或砂漿做保護層時,應採用直徑不小於4mm鋼筋或鋼絲網作為拉結筋。
7.7.5 當採用防火塗料時,防火塗料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防火塗料》GB 14907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