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條文說明:3基本規定

條文說明

3  基本規定

3.1  修繕查勘

3.1.1、3.1.2  房屋修繕工程是在原有房屋和有住用戶使用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本條規定查勘前應收集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資料,主要是為查勘與設計創造良好的條件。

    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4年11月8日城住字(84)第678號文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中有關規定,對房屋完損情況,根據各類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等組成部分的完好、損壞程度,分成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按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住字(84)第675號文發佈的《房屋修繕技術管理規定》將查勘鑒定分為三類:一類為定期查勘鑒定(每隔1年~3年一次);二類為季節性查勘鑒定(按雨季、風季、冰雪季、臺汛季節等);三類為工程查勘鑒定(指對需要修繕的項目提出具體意見和修繕方案)。

    由於房屋結構、類型、裝飾和設備等的不同,房屋的修繕範圍和標準不同,以及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包括住用戶)提出的要求不同,因此,本條規定在詳細查勘前,按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住字(84)第675號文發佈的《房屋修繕技術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選取代錶性房屋,對其損壞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不同的損壞情況和原有房屋提高完好等級的要求(有些陳舊屬暫時維持的房屋,修繕後不可能也不必要達到全部完好等級),在保證質量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如何節約材料,充分利用舊料,提出不同的修繕標準和修繕方法,這樣便於統一查勘與設計標準,為詳細查勘樹立樣闆,使修繕查勘與設計取得更大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3.1.3  本條係根據曆年房屋修繕實際經驗,對涉及主體結構的部位作重點查勘,並對承重結構構件作檢測和鑒定的規定,以確保房屋修後的住用安全。

    對於磚木結構,特別是江南立貼結構房屋,木構架可能會存在傾斜明顯的現象,查勘時應查明傾斜現狀,對於傾斜嚴重的尚應查明節點完好情況。對於木樓蓋中的夾沙樓蓋,應查明是否存在滲漏水現象,當存在滲漏水現象時,應打開吊頂查勘木擱柵完損情況。

3.1.4  由於涉及使用安全,對於查勘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危險點,應進一步詳細檢測,包括建築變形情況、結構損傷情況、蟲害侵蝕情況、房屋搭建情況、使用狀態等內容,明確損壞原因和程度,以便後續採取解危措施。

3.2  修繕設計

3.2.1  根據房屋修繕工程的特點,一般民用房屋的大修、中修和綜合維修的主體構件拆換是少量的,甚至有的僅綁接加固,而更多的損壞是屋麵漏水、內外牆麵抹灰剝落,門窗、樓地麵、水電等裝飾設備的局部損壞修補。在修繕方法上一般均能用文字、數字說明錶達清楚,即可作為施工的依據,不另行繪圖;隻有在工程較大,或房屋翻修、立麵變更、平麵重新分隔或改裝、結構構件拆換加固,或各種設備和管道變更等,用文字無法錶達清楚時,需繪製施工圖,這是與新建設計的根本不同點。

3.2.2、3.2.3  為使查勘與設計更好地指導施工,並為施工服務,因此條文對設計單位在修繕設計的內容和相應的質量、安全措施等方麵作了必要的規定。

3.2.4  查勘與設計應力求正確,但由於修繕工程的特點,特別是一些隱蔽工程不易發現,因此本條規定在施工過程中設計與施工應密切聯係配合,發現問題及時變更設計,加以解決。

3.2.5  由於大量舊房屋改變了原有的用途,為了確保住用安全,本條規定在修繕時計算荷載應考慮實際荷載,包括活荷載。

3.3  修繕材料

3.3.2  對於麵磚、地磚、塗料、壁紙、石材及其膠粘劑等室內修繕材料,應保證材料的質量,防止有毒、有害及環境汙染的材料混用,同時為防止僞劣材料的使用,其材料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