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條文說明:1總則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本條是根據國家有關房屋修繕政策和房屋修繕特點而編寫的。

    房屋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是具體貫徹房屋修繕政策和確定修繕範圍的重要環節,它所提供的設計文件,既是修繕工程製定方案和編製預算的依據,又是指導施工的具體任務書,其工作好壞直接關係到投資的合理與浪費,因此,製定本標準的目的是要求在房屋修繕中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並以此作為本行業有關設計與施工人員工作的依據。

    根據房屋修繕查勘與設計特點,它不同於新建設計,其具體內涵係對確認需修的房屋作詳盡的查勘,以提高房屋完好等級和改善使用功能的要求。

1.0.2  本條所指修繕工程係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以城住字(84)第677號文發佈的《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對修繕工程分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五類。翻修是對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大修是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結構,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是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結構,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綜合維修是對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由於其中的“小修”是以及時修複小損小壞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以及民用建築中電梯的查勘與設計,不屬本標準查勘與設計的範圍。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民用建築修繕工程,由於其特殊性,暫時不列入本標準的適用範圍。文物建築、曆史保護建築,不適用本標準。

1.0.3  房屋修繕工程情況複雜,特別是在房屋翻修,或原結構構件加固拆換,或地基基礎加固補強,較多取之於實踐經驗,因此本條規定在設計計算時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