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屋室內裝飾
11 房屋室內裝飾
11.1 一般規定
11.1.1 房屋裝飾的修繕應滿足使用功能,並應符合經濟、美觀及環保要求。
11.1.2 對房屋原有裝飾完好部分,應充分進行利用。
11.1.3 在查勘各種裝飾損壞時,應同時檢查其基層的牢固程度,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先進行加固。
11.1.4 房屋裝飾修繕不應損壞原有房屋結構。
11.1.5 房屋裝飾的修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製規範》GB 50325、《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 50210、《住宅建築室內裝修汙染控製技術標準》JGJ/T 436的有關規定。
11.2 材 料
11.2.1 木門窗修繕宜採用木質較好的材料,且應與原材料材性接近,其含水率不得大於當地平均含水率。
11.2.2 抹灰粉刷用的各類砂漿宜採用商品砂漿;抹灰用的材料不得使用熟化時間少於15d的石灰膏,並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顆粒和其他雜物。
11.2.3 木地闆修繕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局部更換地闆時,應控製新舊地闆的厚度差;
2 膠合硬木地闆可採用專用膠粘劑。
11.3 門 窗
11.3.1 木門窗翹麯、變形、開關不靈等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木門窗扇翹麯、變形,可採用硬木楔或竹楔進行校正;
2 木門窗樘子鬆動,可增加尺寸為50mm×20mm×200mm的預埋木磚進行固定。
11.3.2 木門窗扇腐朽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木門窗扇上下冒頭、梃、芯腐朽,可進行換梃換冒局部拆換(圖11.3.2-1~圖11.3.2-3);
2 木門窗扇上下冒榫頭摺斷,可採用鐵麯尺加固連接;腐朽嚴重時,可全部換新;
3 木門窗樘子腐朽,可採用局部修接樘子腳,或拆換木樘子上下檻;
4 嚴重損壞的,應拆換安裝新木門窗。
11.3.3 木門窗滲水,可採取矽膠密封劑塗刷,加釘蓋縫條、披水闆、拖水冒頭、樘子下檻做出水槽、出水洞,或內開窗改為外開窗等措施進行修繕。
11.3.4 鋼門窗變形、開關不靈、鏽蝕、滲水等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鋼門窗內外框翹麯、變形,可進行校正,內外框應垂直、平正;
2 鋼門窗內外框鏽蝕,可採用同規格型號的新材料局部拆換,並應焊接牢固;
3 鋼門窗滲水,可採取矽膠密封劑塗刷,增加上披水、天盤做滴水槽,或鋼門窗下檻鑽出水孔等措施進行修繕。
11.3.5 鋁合金門窗損壞,應按原樣修複或重做,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鋁合金門窗》GB/T 8478的規定執行。
11.3.6 塑鋼門窗損壞,應按原樣修複或重做,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門、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和《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 103的規定執行。
11.3.7 民用建築外窗修繕,宜採用節能窗;更換為節能窗時,相關技術要求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技術規程》JGJ/T 129的規定執行。
11.4 樓地麵
11.4.1 樓地麵墊層出現起殼、碎裂等損壞,可採用局部修補,其墊層厚度應與原墊層相同,但樓地麵墊層最小厚度不得小於錶11.4.1的規定。
11.4.2 樓地麵麵層損壞,可採用局部修補或全部重做,其厚度應與原麵層相同,麵層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5。其他水磨石、地磚、陶瓷錦磚等麵層損壞,可採用原規格材料修補。
11.4.3 塊材類地闆的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當地闆損壞率超過30%時,宜全部拆除後翻新;當地闆損壞率未超過30%時,可選擇與原地闆尺寸、紋理和顔色接近的新地闆,局部更換損壞地闆;
2 竹、實木地闆損壞,應按原樣修繕完整或更換,鋪裝前應對基層進行防潮處理;
3 強化複合地闆損壞,應按原樣修繕完整或更換;防潮墊層應滿鋪平整,接縫處不得疊壓;
4 硬木小條地闆,應採用膠粘材料與毛地闆粘結牢固;
5 木地闆撓度過大,應檢查原因,必要時可增添擱柵或加厚木地闆;
6 當房間長度或寬度超過8m時,宜在適當位置設置伸縮縫。
11.5 抹 灰
11.5.1 室內抹灰損壞,宜按原規格材料和原式樣進行修繕。
11.5.2 兩種不同結構相連接處,其基體錶麵的抹灰,應在接縫處進行抗裂處理。
11.5.3 室內抹灰修繕,不應損壞建築內保溫層和防水層。
11.6 飾麵層
11.6.1 因滲漏而損壞的牆麵或平頂裝飾,應先對滲漏部位進行修複,再對飾麵層進行修繕。
11.6.2 飾麵風化、剝落或與刮糙層脫殼、刮糙層與牆體起殼等,宜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下列修繕措施:
1 鑿除或鏟除飾麵層,找平後重新塗飾塗料,或粘貼石材、麵磚等飾麵闆材;
2 當不易鑿除或鏟除時,可採用環氧樹脂螺栓錨固飾麵闆,螺桿入牆深度不應小於1/3螺桿長度;
3 刮糙層與牆體起殼,出現開裂時,可進行鑿除重新粉刷;當出現起殼尚未開裂時,可採用環氧樹脂螺栓錨固,螺桿入牆深度不應小於1/3螺桿長度。
11.6.3 鑲貼釉麵磚的膠粘劑,其配合比應由試驗確定。
11.6.4 原有各種花飾局部損壞,可取樣製作後重新粘貼完整。
11.6.5 細木裝飾的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牆麵細木裝飾出現開裂、變形、鬆動、殘缺、腐爛等損壞範圍不超過30%時,應進行局部修繕;對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木裝飾,應進行拆換;
2 掛鏡線、窗簾箱、窗臺闆、門窗線闆等部位出現接縫開裂、鬆動等損壞現象,應進行整修,受損嚴重的應拆換;
3 細木開裂可根據裂縫寬度採用批嵌膩子、填塞木料等方式修繕。
11.6.6 牆紙裝飾的修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對接縫起皮、受潮發黴、老化開裂麵積不超過30%的牆紙,應進行局部調換;損壞嚴重的,應進行全部調換;
2 裱糊膠粘材料應具有防黴和耐久性,對經常潮濕的牆體錶麵裱糊時,應採用具有防水性能的牆紙和膠粘材料。
11.6.7 吊頂裝飾的修繕,應對吊頂裝飾麵闆(層)的損壞部分進行修複;對嚴重損壞部分,應進行拆換或拆除重做。
11.7 油漆、刷漿、玻璃
11.7.1 當房屋各種裝飾的油漆、刷漿存在起殼、脫落損壞或房屋各種金屬構件存在鏽蝕損壞時,可採取全部或局部鏟除原油漆,清淨底子和除鏽後重新油漆或刷漿。
11.7.2 油漆麵層數宜為一底二麵。
11.7.3 鋼、木門窗玻璃破碎,應根據使用位置及玻璃麵積的大小採用2mm~5mm玻璃配全,且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 113的規定。
11.8 室內樓梯、扶手、欄桿
11.8.1 樓梯修繕時,扶手、欄桿宜與原式樣、材料一緻。
11.8.2 全部新做時,扶手、欄桿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11.8.3 修繕後各種欄桿的設置高度、立桿間距和整體抗側嚮水平推力,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11.8.4 室內木樓梯、欄桿、扶手出現明顯開裂、變形、殘缺、磨損、鬆動、脫榫、腐朽、蛀蝕等損壞現象時,應對受損部位進行綁紮、加固、整修、替換等局部修繕。當受損情況嚴重或無法修複,應進行整體拆換。
11.8.5 室內金屬樓梯欄桿、扶手存在斷裂、變形、鬆動、脫焊、鏽蝕等損壞現象時,應對受損部位採取補焊、整修、加固等修繕措施。損壞程度較嚴重時,應進行整體拆換。
11.8.6 各種樓梯的修繕,應採取防潮、防蛀或防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