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標準(JGJ/T117-2019)

10屋麵、外立麵保溫及飾麵

10  屋麵、外立麵保溫及飾麵

10.1  一般規定

10.1.1  屋麵和外立麵的修繕,應保證建築外觀的整體性,其形式、用料、色澤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10.1.2  屋麵和外立麵修繕的設計,應先確定房屋相關部位結構的安全性。當無法確定結構安全性時,應對房屋相關部位結構進行檢測鑒定,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和加固建議,設計人員應根據檢測鑒定報告進行後續修繕設計。

10.1.3  外牆飾麵修繕前應明確基層損壞情況,當基層存在空鼓、開裂等損壞時,應先對基層進行處理,基層應牢固。

10.1.4  屋麵和外立麵修繕前,應先對建築屋麵和外立麵的附加設施和附屬設施進行查勘;對查勘中發現的安全和質量方麵的問題應先進行處理,再進行後續修繕。

10.1.5  屋麵和外立麵的修繕,當原有屋麵和外牆的保溫層完好時,不得破壞原有保溫層。

10.2  材    料

10.2.1  外牆飾麵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牆飾麵工程中不宜使用溶劑型塗飾材料;

    2  配套外牆膩子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外牆用膩子》JG/T 157的規定;用於麵磚、錦磚錶麵處理的膩子,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外牆用膩子》JG/T 157的規定外,粘結強度不應小於0.8MPa;

    3  重要建築外立麵採用的合成樹脂乳液型外牆塗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合成樹脂乳液外牆塗料》GB/T 9755中優等品的規定;普通建築外立麵採用的合成樹脂乳液型外牆塗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合成樹脂乳液外牆塗料》GB/T 9755中一等品的規定;

    4  外牆塗飾工程中配套使用的底塗層,應與外牆基層、膩子材料和外牆麵層塗料的性能相適應;其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內外牆用底漆》JG/T 210的規定。

10.2.2  附屬、附加設施和建築主體相連接的部位,宜採用不鏽鋼材料。

10.3  保溫層

10.3.1  當外牆外保溫係統修複部位為勒腳、門窗洞口、凸窗、變形縫、挑簷、女兒牆、外牆與架空或外挑樓闆交接處等部位時,應進行節點設計。

10.3.2  外牆外保溫係統的修複部位宜採用與原外保溫係統相同的構造形式,新舊材料之間應合理結合,且修複部位飾麵層顔色、紋理宜與未修複部位一緻。

10.3.3  建築外牆外保溫係統修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外牆外保溫係統修繕標準》JGJ 376的規定。

10.3.4  建築外牆外保溫係統修繕可根據外保溫係統的缺陷類型、缺陷麵積和程度等,選擇局部修繕或單元牆體修繕。

10.3.5  建築外牆保溫係統局部修複部位的保溫層厚度應與原保溫層厚度一緻。

10.3.6  建築外牆外保溫係統單元牆體修繕時,修繕牆麵與相鄰牆麵網格佈之間應搭接、包轉,搭接長度不應小於200mm。

10.3.7  屋麵保溫係統修繕時,對損壞或嚴重損壞的屋麵,應鏟除損壞部位,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屋麵工程技術規範》GB 50345的規定重新敷設屋麵各構造層。

10.3.8  當外牆外保溫係統或屋麵保溫需全部鏟除並重新鋪設,或需新增外牆外保溫係統或屋麵保溫係統時,其防火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其熱工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75、《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26和《溫和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475的有關規定。

10.4  飾麵層

10.4.1  外立麵塗飾修繕的設計,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外牆抹灰時,對窗臺、窗楣、雨篷、陽臺、壓頂和凸出腰線等的修繕設計,應進行流水坡度和滴水處理;

    2  對建築物外立麵的塗飾,宜保持原有色彩;

    3  對外立麵各類附屬設施進行塗飾,宜選用與建築外牆主調色相同或相協調的色彩;

    4  外立麵塗飾材料應塗飾均勻,各層塗飾材料應結合牢固;

    5  外立麵塗飾應保證工程質量,應明確在後續修繕設計周期內不得出現明顯變色、褪色或脫落現象。

10.4.2  當外立麵飾麵材料為錦磚、牆磚時,對其修繕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對基層開裂但不空鼓的部位,可採用嵌縫材料進行修補;

    2  對基層大麵積空鼓的部位,應採用加固或鑿除修補等方法進行基層處理後,再對麵層進行原狀修複;

    3  當飾麵磚飾麵改為塗料飾麵時,宜鑿除飾麵磚材料,粉刷後再進行塗飾;如不鑿除貼麵材料,應對貼麵材料進行麵層處理後,再進行塗飾工作。

10.4.3  當外立麵飾麵材料為水刷石、斬假石、拉毛等裝飾抹灰時,對其修繕應採取下列措施:

    1  施工前應對外立麵進行檢查,基層處理後,根據原狀對麵層進行相關的缺陷修補;

    2  當水刷石牆麵改為塗料飾麵時,應先滿批水泥膩子,膩子應完全覆蓋原有裝飾麵,再進行後期塗飾工作。

10.4.4  當外立麵為玻璃幕牆、金屬幕牆等材料時,應先進行檢查,確定鬆動、脫落及破損部位後,再進行相應修複、更換及加固等處理,其修繕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 102的規定。

10.4.5  清水牆麵宜按清水原狀進行修繕,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牆麵輕度損壞時,宜進行錶麵增強處理;牆麵缺損程度較明顯時,可採用修補、挖補等方式進行修複;

    2  磚縫宜進行勾縫處理,宜剔除損壞的灰縫,出清浮灰。

10.4.6  外立麵細部修繕的設計,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各類外露管線應設置簡易遮擋,或塗飾與所依附牆麵相同色彩的塗料;

    2  外牆麵排氣孔宜增設護套,並宜塗飾與所依附牆麵相同色彩的塗料。

10.5  外立麵附加設施

10.5.1  建築外立麵附加設施修繕的設計,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建築外立麵附加設施的安裝麵應堅實穩固,並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對安裝麵強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採取相應的加固、支撐或減震措施;外保溫牆麵不宜安裝建築外立麵附加設施;

    2  對外立麵附加設施的錨固,應根據牆體實際情況,對錨固材料、錨固方式等細節進行相應設計,必要時應出具錨固節點詳圖;

    3  設計中的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的要求取值,規範中未明確規定的荷載情況,荷載應按實際情況取值,並應註明取值依據;

    4  建築外立麵附加設施的設置不得佔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公共通道兩側建築安裝的外立麵附加設施的底部距地麵距離應大於2.5m;

    5  建築物的出入口、內部過道、樓梯等公用部位不得安裝除橫牌以外的店招店牌、空調外機支架、晾衣架、窗臺花架、雨篷、摺疊式遮陽篷等附加設施。

10.5.2  空調外機及有關設施修繕的設計,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建築立麵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宜統一增設空調外機承臺闆;增設空調外機承臺闆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和《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367的要求;

    2  承臺闆的佈置應統一定位、統一高度,應橫平豎直、佈局美觀、間距均衡,並應採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3  空調外機支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和《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範》GB 17790的有關規定;支架應設計成緊貼牆麵的剛性支架,支架的承載力不得低於空調外機自重的4倍,最小功率的空調其支架負載設計不得低於1800N;

    4  空調外機支架的安裝麵應堅固結實,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並應採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5  空調外機遮罩應根據外機分佈情況靈活設計,遮罩水平高度、垂直位置宜統一;

    6  建築沿街麵空調機室內外連接管和冷凝水管宜加裝套管,並應塗飾與所依附牆麵相同色彩的塗料。

10.5.3  遮陽篷、雨篷、晾衣架及窗臺花架等外立麵附加設施修繕的設計,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外立麵附加設施宜統一位置、形式與材質,並應與外立麵協調;

    2  外立麵附加設施的安裝應牢固、結實,並應滿足其實際使用的承載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