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電氣
14 電氣
14.1 一般規定
14.1.1 電氣設施修繕設計,應查明下列情況:
1 原有配電係統;
2 原有線路敷設方式和路徑、線路所接負荷容量,線路上保護器件、計量錶的規格型號及安裝位置;
3 原有係統的接地形式、接地電阻等;
4 原有弱電各係統構成,弱電各係統的設備和管線敷設等。
14.1.2 修繕設計應有設計說明、電氣及防雷相關的係統圖、平麵圖和主要材料錶、計算書。圖上應註明下列內容:
1 電氣(包括弱電)係統圖註明電源(或信號)取嚮、進入方式、保護器件、計量錶、信號傳送器件等的符號及規格、導線回路和規格及敷設方式;
2 電氣(包括弱電)平麵圖註明線路回路編號、保護器件、計量錶、信號傳送器件等的符號,註明安裝位置,並與係統圖保持對應;
3 接地平麵圖註明接地裝置的位置、規格、接地電阻要求;
4 防雷裝置平麵圖註明防雷接閃器的形式、防雷引下線的位置、防雷接地裝置的形式和接地電阻要求。
14.1.3 修繕時涉及服務提供商管理的設施,不得隨意拆改。
14.2 材 料
14.2.1 架空線引入的進戶管應採用電工瓷管、阻燃型硬質塑料管、厚壁鋼管或鍍鋅鋼管。拆換地下引入的進戶管,應採用無縫鋼管或厚壁鍍鋅鋼管。
14.2.2 室內明(暗)敷電管,除應採用規定的管材外,尚可採用薄壁電管、阻燃型半硬質塑料管。
14.2.3 電力電纜及電線的材質、絕緣、芯數等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的有關規定。
14.2.4 接閃器、人工接地裝置除應採用原有材質外,接閃桿應採用熱浸鍍鋅圓鋼或熱浸鍍鋅鋼管,接閃線(帶)應採用熱浸鍍鋅扁鋼或熱浸鍍鋅圓鋼,水平接地體應採用熱浸鍍鋅扁鋼或熱浸鍍鋅圓鋼;垂直接地體應採用熱浸鍍鋅角鋼、熱浸鍍鋅圓鋼或熱浸鍍鋅鋼管。
14.3 線路保護設施
14.3.1 當線路保護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國家明確淘汰的産品;
2 熔斷器、開關、斷路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額定電流小於線路計算負荷電流;
3 熔斷器接線柱金屬導電部分氧化、腐蝕;
4 熔斷器殼或蓋斷裂、破碎;
5 開關、斷路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觸點接觸不良,極麵拉弧;
6 開關、斷路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操作機構失靈,不能正常通斷電路;
7 開關、斷路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殼或蓋斷裂、破碎;
8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試驗時拒動作;
9 正常使用超過一個大修周期。
14.3.2 當拆換線路保護設施時,應對線路進行負荷計算,並應檢查配電係統的接地形式,線路保護應與接地形式相對應。
14.3.3 原末端配電箱無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修繕時應按要求增設。
14.3.4 原配電箱(闆)、弱電箱等安裝位置環境不良的,修繕時應將其移裝於幹燥、通風、安全及便於維修的部位。
14.4 導線與槽管
14.4.1 當導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導線;
2 導線安全載流量小於該導線的計算負荷電流;
3 導線絕緣層龜裂或導線裸露等;
4 導線敷設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隱患。
14.4.2 導線拆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同路進行負荷計算,導線截麵不得出現前級小後級大的現象;
2 每一照明分支回路、插座分支回路,負荷電流不宜超過15A;
3 照明分支回路與插座分支回路應分開單獨設置。
14.4.3 拆換電管內導線,其最小長度不應少於2個接線盒間的線路長度,且管內導線不得有接頭。
14.4.4 明敷導線拆換長度不應少於2個節點間的線路長度。
14.4.5 局部拆換導線,同一回路應採用同材質同截麵導線。
14.4.6 當管材及槽盒內導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瓷管、塑料電管碎裂;
2 金屬管鏽蝕、穿孔緻導線裸露,或鏽蝕深度大於錶14.4.6的規定,或鏽蝕長度大於100mm;
3 管材凹陷,嚴重變形;
4 原管材不符合原國家標準要求;
5 在潮濕環境下的明敷電管,正常養護周期內,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6 槽盒蓋闆開裂、破損緻導線裸露,或開裂長度大於100mm。
14.4.7 管材拆換時其長度不應小於300mm,槽盒拆換時其長度不應小於200mm。
14.4.8 當照明開關、插座、燈座、信號終端插接麵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拆換:
1 外殼破損及帶電部分裸露;
2 開關額定電流小於計算負荷電流;
3 開關、插座、燈頭接觸不良,且無法修複;
4 正常使用超過一個大修周期。
14.4.9 住宅中各房間內插座的規格數量應與房間的功能和麵積相適應。
14.4.10 室內外弱電設施的損壞,應按不低於原規格的標準進行修繕。
14.4.11 修繕時應對建築中既有的應急照明設備、疏散指示標誌進行檢修、更新;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宜對公共建築、居住建築中未設置應急照明設備、疏散指示標誌的疏散走道等部位進行合理增設。更新、增設的應急照明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用應急照明的地麵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2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
3 應急照明設備宜採用LED智能安全應急照明産品,在日常狀態下應具有充足的照度;
4 在既有建築現場佈線條件有限的情況下,可直接在常規照明線路中更新或增設應急照明設備,常規照明與應急照明的雙重功能應能自動切換。
14.5 防雷與接地裝置
14.5.1 當接閃器鏽蝕深度或長度大於錶14.5.1的規定時,應進行拆換。
14.5.2 接閃器應按原樣和原位置修複。
14.5.3 接閃線(帶)拆換長度不應小於2個支持點距離。
14.5.4 接閃桿拆換長度不應小於1m。
14.5.5 由於土建修繕施工而受到影響的防雷裝置,應按原樣拆換或修複,並應保證其電氣連續性。
14.5.6 避雷接地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規定;當實測不能滿足時,應增加接地極數量。
14.6 接地故障保護
14.6.1 對原有接地故障保護係統,在修繕設計時應按原係統修複,不應隨意改動。
14.6.2 原用金屬管(水管、電管、煤氣管)作PE線(接地保護線)的,應改用專用絕緣導線作PE線。改動後的PE線宜與同一回路的負荷導線一起敷設。
14.6.3 相線與相應的PE線最小截麵應符合錶14.6.3的要求,當有機械保護時,最小截麵應大於或等於2.5mm2;當無機械保護時,最小截麵應大於或等於4.0mm2。
14.6.4 當原係統採用絕緣導線作PE線時,應與負荷導線一同敷設,其拆換標準應按本標準第14.4.1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14.6.5 原配電係統無接地故障保護的,在修繕時應設置接地故障保護,並應與配電線路保護相適應。新設置的接地故障保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的有關規定執行。
14.6.6 接地故障保護應測試其接地電阻。當接地故障保護為TN-C-S係統時,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當為TT係統時,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Ω。
14.6.7 當實測接地電阻不能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宜採用就近增設接地極,或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