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說明:7鋼結構
條文說明
7 鋼結構
7.1 一般規定
7.1.1 本條係根據曆年房屋修繕中常見的幾種損壞情況而確定。除對常見損壞進行查勘外,新增對鋼結構支撐設置情況的檢查要求,當支撐體係設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危及結構整體穩定時,應採取處理措施。
7.1.2 本條規定了鋼結構損壞嚴重時,需對其強度設計值重新檢測,主要是為保證結構或構件在原有情況下的可靠度。
7.1.4 本條規定的摺減係數ψ值係根據曆年房屋修繕的實踐而確定。各地區可按當地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後分別取值。
7.2 材 料
7.2.1 新增構件尺寸要求係根據多年房屋修繕工程經驗確定,同時也與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中有關鋼結構受力構件及其連接的用料相符。
7.2.2 根據國內有關資料,當強度不同的新舊鋼材焊接時,使用焊縫強度高型焊條比用焊縫強度低型焊條提高不多,設計時隻能取用焊縫強度低型焊條的焊縫強度設計值。此外,從連接的韌性和經濟上考慮,故本條規定為宜採用低強度鋼材相適應的焊接材料。
7.2.3 根據實踐,規定修繕鋼構件接頭端的鉚釘或螺栓數不應少於2個,因為一般隻允許在組合構件的綴條中採用1個螺栓(或鉚釘),而這種組合構件在民用房屋中較少。
7.3 梁、檁條
7.3.1 本條係根據國內各地區曆年修繕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7.3.2 鋼梁強度或穩定性不足時,其加固措施較多,本條規定係常用的措施。
7.4 柱
7.4.1 本條係根據國內各地區曆年房屋修繕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7.4.2 本條規定是國內常用的加固措施,其中採用混凝土加固的應按本標準第6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7.5 屋 架
7.5.1 本條係根據國內各地區曆年房屋修繕經驗和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確定。
7.5.2 本條規定係國內常用的加固措施。
7.6 鋼構件焊接和螺栓連接
7.6.4 本條對舊構件有效焊縫驗算的規定,主要是確保構件焊縫的有效性,以及原有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