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標準(JGJ/T112-2019)

條文說明:3 基本規定

條文說明

3 基本規定

3.0.1 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前,應根據修繕工程實際情況,編製針對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應充分考慮修繕工程施工對周邊相鄰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影響,採取必要的對策。比如,如被修繕建築與相鄰其他建築間距較小,當對其進行地基基礎修繕時,應對相鄰建築採取必要的臨時防護措施。

3.0.3 修繕工程的工序銜接緊湊,為了保證施工質量,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符合標準後,方可進行後續工序的施工。

3.0.4 工程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建築垃圾外運不及時、堆積造成樓麵荷載過大,導緻相應結構構件産生開裂及變形現象,産生嚴重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