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標準(JGJ/T112-2019)

7 鋼結構

7 鋼結構

7.1 一般規定

7.1.1 鋼結構修繕材料應進行進場複檢,並應符合查勘設計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1.2 修繕施工前,應對原有鋼結構構件強度和結構穩定性進行複核,應製定修繕施工方案。

7.2 鋼構件

7.2.1 修繕施工前,應清除構件錶麵的汙物和鏽蝕,露出金屬本色。

7.2.2 當結構構件有位移或變形時,應光修複後補強。補強施工時,應先點焊固定裝配好全部零配件,再補強結構最薄弱的部位和應力較高的構件。

7.2.3 補強施工時,不得改變構件的截麵形心軸位置,焊接不得變形。

7.2.4 補強施工時,應採取卸荷和臨時支撐措施,補強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桿件的應力不應超過容許值。

7.2.5 屋架卸荷或設置臨時支撐時,應根據查勘設計和施工方案對屋架進行驗算,當個別桿件強度或穩定性不足時,應在卸荷前採取補強措施。

7.2.6 鋼構件焊接補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補強實腹梁,應先下翼緣後上翼緣。

2 補強屋架結構,應先下弦後上弦。

3 補強腹桿,應先焊兩端的節點,後焊中段的間段焊縫。

4 補強檁條,應間隔施焊,不得在桿件橫軸方嚮施焊,若沿兩條軸嚮縫施焊時,應先後錯開3mm~7mm。

5 節點闆上腹桿的焊縫,應先補焊端部縫;加厚焊縫時,應從原焊縫受力較低的部位開始施焊。

6 補強抗彎強度不足的鋼梁,應先下部後上部,從跨中嚮兩邊對稱進行。

7 當採用鋼筋混凝土補強鋼柱時。應將部分箍筋末端焊在鋼柱上或在箍筋與鋼柱之間加焊短筋。

7.3 連接件

7.3.1 焊接連接的補強,不宜採用長度垂直於受力方嚮的橫嚮焊縫。

7.3.2 當採用增加非橫嚮焊縫長度的方法補強焊縫連接時,焊縫施焊採用的焊條直徑不應大於4mm,每焊道的焊腳尺寸不應大於4mm;對長度小於200mm的焊縫增加長度時,首焊道應從原焊縫端點以外至少20mm處開始補焊。

7.3.3 焊接連接補強時,新增焊縫應佈置在遠離原構件變截麵、缺口及加勁肋等應力集中較小的部位;新增焊縫應受力均勻,不宜交叉。

7.3.4 螺栓連接補強時,應清理螺栓孔周邊雜質,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755的要求進行施工。

7.3,5 更換鉚釘修繕時,應先更換損壞嚴重的鉚釘,更換過程中不應損傷結構件。當鉚釘孔出現錯孔、變形等情況時,應採取擴孔等方式消除缺陷,宜採用高強螺栓進行補強。

7.3.6 負荷狀態下更換鉚釘時,應分批進行,每批更換數量不宜大於全部鉚釘數量的10%;更換螺栓時應逐個進行。

7.3.7 當採用摩擦型高強度螺拴部分更換受損鉚釘時,宜將對稱部位的鉚釘一並更換。

7.4 防腐及防火

7.4.1 鋼構件除鏽、防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鋼絲刷、打磨機等方式清除鏽蝕、原有老舊油皮、汙垢等。

2 宜在6h內塗刷第一遍防鏽漆,充分幹燥後,再塗刷次層油漆,並不宜超過7d。塗刷麵漆前,應打磨光平、幹淨。

3 當鋼構件不能立即塗刷防鏽、防腐塗料時,應採取防止構件錶麵鏽蝕措施。對補強修換桿件後不便塗刷的鋼構件,應在施工前刷好防鏽漆或其他防鏽材料。

7.4.2 鋼結構構件在修換過程中,損壞的塗層部分以及修換連接處,應重新塗裝。

7.4.3 鋼構件的防火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噴塗方式進行防火保護施工前,應清除構件錶麵的浮鏽和汙物,並應按本標準第7.4.1條的要求進行防腐處理。

2 當採用闆材包覆保護施工時,應採用膠粘劑等固定。當構件為開口形截麵時,應在闆的接縫部位插入隔闆;當闆的層數為2層或2層以上時,各層闆縫應錯開一定距離。

3 當採用預製定型套包覆時,套的縱嚮接縫應採用膠粘劑和固定條固定牢靠。

4 當採用澆築混凝土保護時,混凝土內宜採用細箍筋或鋼絲網進行加固,混凝土錶麵應噴塗防火塗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