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標準(JGJ/T112-2019)

8 木結構

8 木結構

8.1 一般規定

8.1.1 木結構修繕施工前,應根據查勘設計複查修繕部位和相關聯的結構構件,並應製定修繕施工方案。

8.1.2 承重木構件修繕前,可加設臨時支撐或卸除上部荷載;恢複到原位或查勘設計規定的位置,並處理構件的損壞部位。臨時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支撐應使用最少的桿件,並應防止各個方嚮的可能移動,選擇的臨時支撐點應恰當。

2 豎直方嚮應採用木楔或仟斤頂頂緊,橫嚮應採用搭頭拖牢。

3 臨時支撐嚮上擡起的高度應與屋架(木梁)的撓度相應。

4 臨時支撐後,應預留便於修繕施工的操作空間。

8.1.3 應按查勘設計和構件實際尺寸製作樣闆,逐件編號,應按樣闆製作修繕構件。

8.1.4 木夾闆修繕補強木構件,採用的材料及螺栓直徑、數量、位置等,應符合查勘設計要求;構件拚接鑽孔時,應定位臨時固定,一次鑽通孔眼,各構件孔位應對應一緻。受剪螺栓孔的直徑不應大於螺栓直徑1mm。係緊螺栓孔的直徑不應大於螺栓直徑2mm。

8.1.5 圓鋼拉桿接頭應採用雙綁條焊接,綁條圓鋼直徑應大於或等於拉桿直徑的0.75倍,綁條在接頭一側的長度應大於或等於拉桿直徑的5倍。

8.1.6 木結構修繕、牮正施工過程中,應做好施工記錄,修繕的構件應經檢驗符合查勘設計要求後,方可隱蔽或交付使用。

8.1.7 施工中發現白蟻等蟲害,應及時委托相關單位防治處理。

8.1.8 木結構修繕工程的防護和防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T 50772的規定。

8.2 木柱

8.2.1 木柱根損壞接柱或增設柱墩前,柱上的梁架應臨時支撐牢固,嵌入牆內的木柱及相連桿件和牆體,應局部拆開放鬆,將梁、架複位至查勘設計要求的標高。經檢查基礎合格後,方可進行接柱或接柱墩施工。

8.2.2 磚砌或混凝土接墩柱時,鋸截的木柱截麵應垂直柱軸線。柱與柱墩相接處應進行防腐和隔潮處理。當柱墩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等級50%及以上時,方可拆除臨時支撐,柱和柱墩的連接麵應平整,結合應嚴密,錨固鋼件的規格、尺寸、位置、預埋深度等應符合查勘設計要求,鋼件與木柱連接的孔眼應順孔鑽通,螺栓應擰緊固定。

8.2.3 木材接木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縫對接時,鋸截的承壓麵應垂直柱軸線,結合應平整嚴實,夾闆與柱應結合緊密,固定應牢靠。

2 搭接榫連接時,螺栓係緊固定後,上下承壓麵應貼附嚴密,豎嚮的結合應在柱軸線位置上。

8.3 木梁

8.3.1 木夾闆修繕補強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將梁臨時支撐或卸除上部荷載,當多樓層梁補強時,各支撐點上下對應。

2 施工前,應截平梁的損壞部位,修換木料的端頭與梁截麵接縫應嚴密平順,螺栓擰緊固定後,夾闆與梁接觸應平整、嚴密。

3 當補強圓截麵梁時,夾闆與梁新加工平麵應緊密結合。

8.3.2 下撐式鋼拉桿修繕補強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查勘設計要求和構件的實際尺寸,應複核鋼件、拉桿、撐桿樣闆,無誤後方可下料製作。

2 安裝時,應將部件臨時支撐固定。當試裝拉桿達到查勘設計要求後,固定撐桿,張緊拉桿。

3 鋼拉桿應張緊拉直,固定牢靠,撐桿和鋼件與梁的接觸麵應貼附嚴密。新加的拉桿下撐係統,應在梁軸線的同一垂直平麵內。

8.3.3 扁鋼箍修繕梁縱嚮劈裂,應先按梁的實測截麵放樣製作扁倒箍。安裝時,應逐個擰緊固定螺栓,各扁鋼箍不得鬆動。

8.3.4 斜撐式雙夾闆補強梁應根據查勘設計要求和實測尺寸放樣料。安裝時,夾闆應對稱平行放置,其角度和螺栓位置應正確,夾闆兩端與梁柱結合應平整嚴實。

8.3.5 用托木補強梁柱節點,節點鉚榫應複位,打緊木楔應固定牢靠,施工時,應一次鑽通托木與柱的孔眼,螺栓固定後,托木與梁柱接觸應嚴密。

8.3.6 木梁下撓過大,增加牽杠的方法修繕補強時,應將木梁下撓部分用仟斤頂頂升到原來水平位置,在跨中底部加一根牽桿,增加木梁的剛度。

8.3.7 木梁材質較差,受拉區有節疤而産生斷裂時,可採用增加木梁、更換木梁、綁夾木梁的方法修繕。

8.4 木屋架

8.4.1 木屋架修繕宜卸除荷載施工,並應有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8.4.2 木災闆修繕補強屋架端節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複查節點處的各構件的損壞情況。應按本標準第8.1.2條規定處理後,根據查勘設計套做樣闆下料製備。

2 應按先補強下弦、後補強上弦順序施工,並應符合本標準第8.1.4條規定。

3 槽齒的連接,位置應準確,承壓麵應貼附嚴密,固定應牢靠。

4 屋架墊木應對中屋架軸線,並應進行防腐處理。

5 屋架與牆(柱)支座的錨固件應錨固牢靠。

8.4.3 木夾闆串桿修繕補強屋架端節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時,應按固定木夾闆、添配料、固定鋼件,後串拉桿順序進行。上弦桿端頭與添配的木料承壓麵,應貼附嚴密,兩側與夾闆結合緊密,上弦伸入下弦木夾闆內的螺栓,應位置正確,固定應牢靠。鋼件與木件的承壓麵結合緊密,位置應準確,串桿應順直。安裝應對稱平行,固定應牢靠。

2 圓鋼串桿的螺栓應採用雙螺帽,伸出螺帽的長度不應小於螺栓直徑的0.8倍。

8.4.4 鋼拉桿修繕補強屋架木豎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補強中間的木豎桿前,應拆除局部屋麵,臨時支撐脊檁。

2 鋼件加工規整,與屋架連接緊密,鋼拉桿順直,固定牢靠。

3 應採用鋼拉桿補強節間木豎桿,不宜拆除屋麵進行施工。

8.4.5 立帖式構架牮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牮正前,應先卸除屋麵及樓層荷載,拆開與木構架相聯的部分砌體,當原房屋構架有缺陷時,應先進行修繕補強處理後再牮正。

2 牮正施工應按放鬆、同步、間歇、複位的順序分組進行。

3 在木構架上應合理佈置牽引點,牽引繩連接端點、柱根撐木均應可靠固定,牽引繩、回拉繩及張緊設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

4 牮正前,應設觀測裝置,應有專人觀測並進行試拉,經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牮正。

5 牮正時,牽引繩張緊和回拉繩放鬆應同步進行,並應間歇。當檢查牮正量和結構狀態正常時,方可繼續牮拉。

6 牮正過程中,應隨時觀測構架的垂直度和節點變化,並做好記錄;牮幣的構架,牽拉過正不得大於20mm,但驗收時,應達到垂直穩定。

7 牮正後,應對構架的連接節點進行修繕補強,砌好牆體,屋麵修繕後,方可拆除牮正工具。各立帖構架的柱軸線應垂直,且應在同一垂直平麵內。

8 兩層構架牮正時,應根據房屋實際情況增設牽引點、回拉繩及張緊設備。

9 當構架雙嚮傾斜時,應牮正一個方嚮達到查勘設計要求後,再牮正另一個方嚮。

8.5 其他木構件

8.5.1 安裝附懍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附檁條前,應設置臨時支撐頂棚,並應根據查勘設計和房屋的實際尺寸選定檁條規格。

2 附檁條擱置在磚牆上時,剔鑿磚牆的孔洞應規則,應貼近原有損壞的檁條,附檁兩端入牆部分應進行防腐處理,並應採用木楔打緊。附檁條應與上部屋麵基層貼附,並堵砌好牆的孔洞,檁條擱置長度應符合查勘設計要求。

3 附檁條擱置在屋架上,當採用檁端頭刻槽時,其刻槽深度不應大於檁條高度的1/3;當採用托木架檁時,其托木應與屋架上弦固定牢靠,並應滿足檁條擱置長度要求。

8.5.2 木樓梯修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修繕和拆換樓梯斜梁,應加臨時支撐,並應按查勘設計要求和實際尺寸放樣下料製作。

2 樓梯端部打夾闆補強時,應按本標準第8.1.4條規定施工。

3 拆換樓梯斜梁時,三角木應製作準確,與梁粘釘牢固,蹬闆粘釘平整,樓梯斜梁的上下兩端應固定牢靠,其靠牆和著地部位應進行防腐處理。

4 拆換裝幫樓梯斜梁時,斜梁的踏步刻槽位置準確,踏步斜梁貼附嚴實,樓梯斜梁的兩端,應固定牢靠,樓梯斜梁之間應拉接牢固。

5 樓梯斜梁上的三角木損壞可根據損壞程度採取不同的修繕方法;三角木鬆動可加釘釘牢;三角木碎裂,新換的三角木應按原樣複製,保持原踏步的尺度。

6 踏步闆磨損嚴重,可翻麵後使用,將磨成圓口的一麵翻麵朝裏;也可將磨損嚴重部位鋸掉,粘拚相同的木材,拚接後的踏步闆應拚縫密實、刨光、倒角,釘牢在梯段的三角木上。

8.5.3 木頂棚修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修繕施工前,臨時支撐應複位。

2 木吊桿,端頭劈裂的應進行更換,數量不足的應加密,各吊桿端頭應採用不少於2個釘子釘牢。

3 當頂棚的主擱柵或龍骨損壞,採用木夾闆補強時,應符合本標準第8.1.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