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標準(JGJ/T112-2019)

4 地基與基礎

4 地基與基礎

4.1 一般規定

4.1.1 地基與基礎工程修繕施工前,應具備下列主要資料:

1 工程地質資料;

2 查勘設計資料;

3 建築附近地下和空中管線資料,包括給水、排水、電氣、燃氣係統等地下管線的情況;

4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成品保護方案及應急預案;

5 房屋沈降、傾斜、裂縫測量資料。

4.1.2 修繕施工過程中,應對房屋的沈降、傾斜及裂縫發展狀況進行跟蹤監測。當建築發生異常變形時,應立即採取相應安全處理措施。

4.1.3 修繕施工完成後,應及時修複相關損壞部位,不得影響原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4.2 地基補強

4.2.1 當採用壓密註漿法進行地基補強時,其漿液的配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漿液宜採用強度等級不低於42.5級的普通矽酸鹽水泥為主材,可根據需要摻入相當於水泥重量20%~50%的粉煤灰或礦粉。

2 漿液拌合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

3 漿液應進行過濾,固體顆粒直徑不得大於0.1mm;漿液應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其擴散半徑應能達到查勘設計的要求。

4.2.2 壓密註漿法進行地基補強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查勘設計的孔徑、深度、孔距,按先外圍孔後內圍孔的順序一次性鑽好孔口管。註漿壓力宜為0.30MPa~0.60MPa;當註漿壓力達到0.6MPa且漿液15min內不再下沈時,可停止註漿。

2 註漿施工過程中,當發生壓力不正常、不冒漿或冒漿量超過20%的情況時,應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3 註漿鑽孔應按順序編號。施工期間應對註漿時間、註漿量、註漿深度、註漿壓力等數據做好記錄。

4.3 基礎托換

4.3.1 樹根樁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孔可採用天然泥漿護壁,當遇易塌孔土層時應加套管。

2 鋼筋籠宜整根吊放,宜縮短吊放和焊接時間。

3 灌註施工時,應採用間隔施工、間歇施工或添加速凝劑等措施。

4.3.2 錨桿靜壓樁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孔宜採用機械和人工配合開鑿成形,抗壓樁樁孔宜為倒喇叭形,抗拔樁樁孔宜為正喇叭形。樁孔周圍錨桿孔宜採用機械成孔,並應與壓樁架錨桿孔吻合。

2 樁段應平直,端麵應平整。採用焊接接頭的混凝土樁段,其兩端應設置鋼闆套。

3 壓樁架應豎直,與錨桿固定牢靠,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調整鬆動的螺帽。壓樁時,仟斤頂與樁軸線應重合,不得偏壓。

4 壓樁時宜一次到位,當需中途停頓時,樁尖應停留在軟弱土層中,停歇時間不應超過24h。當壓樁力達到1.5倍設計單機承載力時,在排除樁尖遭遇障礙物或局部硬土層等因素的前提下,經設計、監理單位驗收後,方可封樁。

5 壓樁過程中,應繪製壓機Pp-Z麯線,並應對隱蔽工程進行記錄。

6 當壓樁過程中遇見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與查勘設計單位共同研究處理:

1)壓樁力劇變;

2)樁身發生異常傾斜;

3)樁頂或樁身出現嚴重損壞;

4)原基礎出現損壞。

7 封樁時,應將樁孔內雜物積水清除,新舊混凝土界麵應清理幹淨,封樁材料宜採用微膨脹早強型混凝土。有預加荷載要求的樁,封機混凝土應預留試塊,當試塊強度等級達到查勘設計要求時,方可卸載。

4.4 基礎擴大

4.4.1 當地下水位高於原基礎基槽底麵時,應先進行排水處理,基槽應無積水;並應進行地麵排水。

4.4.2 開挖加寬基槽的深度,不得超過原基礎底麵,不得擾動槽底土質。當場地狹小或相鄰建築物基礎較淺時,應先打入擋土樁或闆樁後,方可開挖基槽。

4.4.3 原基礎與新基礎的連接界麵必須鑿毛粗糙,清洗幹淨,塗刷界麵劑,新舊基礎應結合牢固。

4.4.4 當採用磚牆增加扶壁柱擴大基礎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擴大基礎的墊層宜與原基礎的墊層底麵齊平,對加寬部分,應鋪設厚度和材料均與原基礎墊層相同的夯實墊層。

2 磚牆加設混凝土扶壁柱,新舊基礎的交界麵應鑿毛,清理幹淨,放置鋼筋,連接牢固。

3 磚牆加設磚扶壁柱時,應分層用整丁磚與原磚基礎剔槽拉結。

4.4.5 當採用鋼筋混凝土擴大磚條形基礎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底部墊層,應按本標準第4.4.4條第1款進行處理。

2 穿插連接鋼筋位置應準確,並應按標記鑽孔,鋼筋敷入後應採用水泥砂漿填塞密實。

3 基礎鋼筋與連接筋綁紮牢固後,應支設模闆,並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澆築混凝土。4.4.6 當採用穿牆挑梁加固條形基礎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固基礎的墊層,應按本標準第4.4.4條第1款進行處理。

2 挑梁穿牆洞口的位置和尺寸應按查勘設計要求,在基礎牆上定位彈線標記,經複核無誤後方可剔鑿。

3 挑梁和條形基礎綁紮鋼筋、支設模闆,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澆築混凝土,基礎牆洞口應採用混凝土填塞密實。

4 基槽回填土和恢複地坪應在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後方可進行。

4.5 房屋糾偏

4.5.1 房屋糾偏前,應設置變形監測係統。沈降監測點間距宜為4m~6m,縱嚮每邊不應少於4點,橫嚮每邊不應少於2點;建築角點部位應設置傾斜觀測點。對上部結構整體性較差的建築,應適當增加監測點位及監測頻率。

4.5.2 糾偏施工過程中,應確保上部結構的整體性,當發現房屋有異常情況時,應暫停施工,立即採取可靠的技術處理措施。

4.5.3 迫降糾偏時,迫降的沈降速率應根據建築物的結構類型和剛度確定。沈降速率宜控製在3mm/d~5mm/d,房屋頂端水平位移回傾速率應根據房屋高度及回傾速率確定,糾偏開始及接近迫降量時應選擇低值。當迫降接近終止時,應預留一定的沈降量。

4.5.4 當採用掏土糾偏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掏土應分次嚮進深進行,第一次掏挖進深宜為1.0m,後續進深應根據實測沈降速率確定。

2 掏土孔應分單雙兩組編號,宜分段、間隔、對稱、同步進行掏土。各次掏土的位置、時間、進尺深度和掏土量應根據沈降觀測資料確定,各點的沈降量宜相對均勻,各點的沈降差異應在當天的掏土中進行調整。

3 當糾偏量達到查勘設計要求時,應在掏土孔內低壓灌註水泥漿回填密實。註漿應分多次進行,待上一次漿液初凝後再進行後續註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