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標準(JGJ/T112-2019)

3 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施工前,應根據查勘設計資料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應準確評估工程對周邊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影響程度,編製專項成品保護方案及應急處理預案。

3.0.2 修繕工程施工期間,若發現房屋實際狀況與查勘設計資料不符,應經查勘設計單位確認後,方可進行後續工序施工。

3.0.3 修繕工程的施工,應對其各工序進行檢查,隱蔽工程質量驗收通過後,方可進行後續工序施工。

3.0.4 修繕施工中拆除的廢舊材料應及時清運離場,新材料應分散放置,嚴禁樓麵超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