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条文说明:8木结构

条文说明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系根据房修部门大量调查资料,木结构房屋的倒塌主要是由于节点(特别是端节点)腐朽、虫蛀造成的。检查构件挠度是否过大,结构是否变形,是判断木结构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有效方法之一。正常情况下,木结构一、二年后的变形大致趋于稳定,以后变形的增量很少,如变形在不断增大,说明结构有问题,需引起查勘的注意。对木构件的裂缝,虽然一般情况下木材的顺纹干缩裂缝不影响构件的承载力,但这些裂缝如与受剪面重合或通过螺栓孔时,在某些情况下将使构件处于危险状态,甚至导致破坏,需引起查勘设计时注意。

8.1.4  木材的强度、弹性模量的衰减是随着时间、使用条件、木材的本身材质等多种因素变化的,目前国内的一些试验尚不足以定量反映。根据历年修缮的实际经验,在验算时应视其材质、材种、材性和使用条件、部位、年限等情况,综合分析,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6~0.8,弹性模量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6~0.9,整体构件换新木材的ψ值取1.0,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参照取值。

    对于受压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结构变形和局部损坏造成的偏心附加应力影响。对于受拉构件,应按净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并考虑沿轴线长度150mm范围内分布的腐朽、木节等损伤造成的断面削减。

8.3  柱

8.3.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8.3.2  本条系根据历年修缮经验对木柱夹接应有的各项技术要求,其中规定不得用钢丝代替螺栓,主要是在潮湿地区钢丝较易锈蚀,即使在干燥时,因木材含水量的降低,木材断面缩小,原捆紧的钢丝亦会松动而失效,故作此规定。

8.3.3  根据上海等地区修缮部门的经验,木柱根部腐朽小于300mm可改用砖柱,腐朽长度300mm~800mm宜改用混凝土柱,故本条作此规定。

8.4  梁、搁栅、檩条

8.4.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8.4.3  采用夹板连接加固时,连接点应控制在长度的1/3以内区域。

8.5  屋    架

8.5.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其中特别应检查木屋架的下弦接头有无拉开,下弦接头木夹板螺栓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端节点的受剪面及其附近是否开裂,屋架平面外有无侧移及支撑体系是否完整或松动。这些都是房修部门在多年修缮实践中经常发现的。房屋在使用中经常有住户为搭置阁楼而拆除支撑体系,或因原设计中支撑布置不当,或施工质量不好,或上弦接头设计不妥等,都将使木屋架的空间刚度减弱,造成屋架平面外显著倾斜,使结构处于危险之中,在查勘与设计时需加以注意。

8.5.2~8.5.8  条文系根据历年常用的修缮方法制定的。

8.8  构造要求

8.8.1  大量调查资料表明,木结构的损坏是由于受潮引起的腐朽、虫蛀。采用内排水时,由于排水管的堵塞或防水层的损坏造成渗漏,故本条规定屋盖修缮宜用外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