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8木结构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查勘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搁栅、檩条等构件中部挠曲、开裂程度;

    2  构件节点(木榫)连接情况;

    3  构件进墙搁置部分的长度及端部腐朽程度;

    4  平顶下挠、松动程度;

    5  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挠曲、开裂和铁件锈蚀程度,以及杆件、剪刀撑完整情况;

    6  木柱弯曲、开裂和柱身柱根腐朽程度;

    7  木构架房屋整体倾斜程度;

    8  木构件虫蛀或在墙上搭接部分的槽朽情况;

    9  木节(松节、朽节、五花节、节群)、斜纹、扭纹、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

8.1.2  木结构房屋的修缮,应加强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强木构件间、木构件与围护墙间的连接和支撑,提高结构的整体性;

    2  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搁栅等出现局部的、个别部位的腐朽、虫蛀、开裂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及时采取补强措施。

8.1.3  木结构的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露的结构及构件的损坏,应采用同类材料,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补强,不擅自改变原有的设计样式和改变相邻构件的受力关系;

    2  对隐蔽的结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必要时可变更其结构形式,采用新材料进行修换;

    3  对不合理的结构应进行完善。

8.1.4  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因材质老化和损伤的影响,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乘以不大于0.9的折减系数ψ;

    3  当采用新旧材料组合截面的补强设计时,应对后加材料的实际应力进行折减。

8.1.5  屋架、檩条、搁栅、梁、柱等承重构件损坏应采用木材修接补强。当以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代替时,其设计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查勘时发现虫害,应采取灭虫措施后再进行修缮。

8.1.7  当利用旧木材修接时,应检验其材性、材质和木节等情况,并应按使用要求分别选择使用。

8.1.8  当旧木构件的强度和稳定,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应换新或采取补强措施。

8.2  材    料

8.2.1  修换或修复承重构件的木材,应与原材料的材质相同或匹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应控制含水率。

8.2.2  修复补强用的螺栓、钢箍等金属扣件、紧固件,宜设置于隐蔽处,或嵌入构件内,并应进行防锈和防护处理。

8.3  柱

8.3.1  当木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木柱腐朽变质,截面损坏深度大于1/5以上;

    2  断面偏小,柱身弯曲超过1/150以上,或倾斜大于1/100以上;

    3  经检验蛀蚀深度大于方料厚度或圆木直径的1/5以上。

8.3.2  木柱夹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缝对头夹板连接的夹板厚度不得小于木柱宽度的1/2,其长度不得小于原木柱宽度的5倍,接缝上下应各用直径12mm~16mm螺栓紧固,每头不应少于2个(图8.3.2-1);

    2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的接缝中间应用直径12mm~16mm螺栓紧固,数量不应少于2个(图8.3.2-2、图8.3.2-3);

 

 

    3  接柱头的断面不得小于原柱;螺栓间距S0、S′、S1,均不得少于7d;

    4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不宜用于偏心受压柱;

    5  木柱夹板连接不得用钢丝代替螺栓。

8.3.3  轴心受压木柱根部腐朽高度小于800mm可改用砖柱或混凝土接柱,并应采用钢夹板和螺栓紧固,固定宜采用直径12mm~16mm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4个。

8.4  梁、搁栅、檩条

8.4.1  当梁、搁栅、檩条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中部有斜裂缝或水平裂缝;

    2  梁、搁栅挠度与跨度比值介于1/200~1/120,檩条挠度与跨度比值介于1/150~1/100;

    3  端部腐朽或蛀蚀超过高度的1/4以上,支承长度少于原长度1/2以上。

8.4.2  新换受弯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补强受弯构件最大容许挠度值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8.4.3  搁栅、檩条等构件腐朽、蛀蚀,可采用拆换或夹板连接补强。

8.4.4  搁栅、檩条终端夹板进墙或绑接加固及其螺栓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图8.4.4):

 

 

    式中:R1、R2——搁栅、檩条在螺栓处的反力(N);

       M1、M2——搁栅、檩条在R1和R2处的弯矩(N·mm);

       s——螺栓间的距离(mm);

       n1、n2——在R1和R2处的螺栓数量;

       Nv——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N);

       k——受剪面的面数,双受剪面k=2,单受剪面k=1。

 

 

8.4.5  当扶梯平台进墙搁栅腐朽时,应按本标准第8.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扶梯木梁的下端部腐朽,可将腐朽部分及相应的木踏步改为砖砌踏步或素混凝土踏步。

8.5  屋    架

8.5.1  当屋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变形,导致屋架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0‰;

    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斜裂缝,或产生弯曲变形;

    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有效截面减少达1/5及以上;

    4  屋架端节点腐朽,有效截面减少达1/5及以上;

    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松动失效;

    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5及以上。

8.5.2  当屋架下弦受拉木夹板断裂,或螺栓间剪面开裂时,可重换木夹板,其截面和所用螺栓数量均应与更换前相符(图8.5.2)。

 

 

8.5.3  当屋架受拉木竖杆开裂或螺孔拉裂,采用圆钢拉杆补强时(图8.5.3),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8.5.4  屋架斜杆中部弯曲变形,应加夹板或撑木减少斜杆的自由长度,增加其稳定性(图8.5.4)。

 

 

8.5.5  当屋架端部节点裂缝进行局部补强时,应在附近完好部位增设木夹板,再用钢拉杆与端部抵承角钢连接,必要时可采用钢箍箍紧受剪面(图8.5.5-1、图8.5.5-2)。

 

 

8.5.6  当屋架上弦个别节间出现危险性断裂迹象时,可采用木夹板和螺栓连接补强(图8.5.6)。

 

 

8.5.7  当屋架下弦用料过小而下垂开裂时,可采用钢拉杆补强(图8.5.7)。钢拉杆的断面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对下弦杆的端部型钢支承处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8.5.8  当屋架端部齿连接部分腐朽蛀蚀时,应截去腐朽部分,并应按原规格换新,采用木夹板连接。

8.6  屋架纠偏

8.6.1  屋架纠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拆除两面出屋顶山墙,放松檩条;

    2  应拆除屋面上的天窗、气楼和卸除瓦片等附属物;

    3  应检查屋架结构构件和檩条等,当发现腐朽时,应先进行补强;

    4  作为受拉连接用的檩条端部,应采用蚂蟥搭,连接应牢固;

    5  应对屋架间影响纠偏的障碍构件临时拆除,纠偏后应进行修复。

8.6.2  查勘设计时应对每榀屋架的杆件、节点进行检查,对腐朽、松动等部位应采取补强措施,纠偏施工时着力点应牢固可靠。

8.6.3  新增垂直支撑和水平支撑,或补强原支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相关规定。

8.7  木构架牮正

8.7.1  木构架房屋整幢或整排倾斜,可采用整体牮正修复。

8.7.2  查勘设计时应检查下列各点,并应对损坏部位采取相应补强措施:

    1  围护和分隔结构与承重结构的关系;

    2  屋盖、楼盖、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3  单向、双向或交叉倾斜的程度;

    4  构件、杆件等节点的变形及损坏情况;

    5  相邻房屋情况。

8.7.3  对拉力相反的支撑构件,阻碍木构架移动的构件,以及屋面上的附属物、临时装置等应暂时拆除,待牮正后应进行修复。

8.7.4  在牮正时,应对木构架屋架的脊柱、步柱、廊柱与廊川的受力点可能发生的损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图8.7.4)。

 

 

8.7.5  木构架整体牮正,应同时进行构件的修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原有山墙、前后墙、分隔墙和墙洞修复补强;

    2  两头木构架应改为承重砖墙,并应与前后墙连接成整体,必要时,可在中间加纵向墙;

    3  搁栅、檩条、穿柱搁栅进榫等部位可采用铁曲尺或扁铁螺栓补强;

    4  木柱根与地面接触部分可改为混凝土,并应采用钢夹板螺栓与木柱连接补强;

    5  前后墙弓突倾斜可拆除重砌;

    6  木楼板下沉可牮平,并应在木搁栅间加剪刀撑。

8.8  构造要求

8.8.1  屋盖修缮时宜采用外排水;当需采用内排水时,不宜采用木制斜天沟。原系木制斜天沟排水,在修缮时应改为木制斜天沟基层,外包白铁皮斜天沟。

8.8.2  房屋通风和防潮不良,修缮时应采取防腐、防虫蛀等措施。

8.8.3  在风灾地区,房屋进行修缮设计时,应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天窗和老虎窗的高度和跨度应减小,两端和中间应改为砖墙;檩条与桁架、檩条与墙体、门窗与墙体等节点处应锚固。

8.8.4  梁、搁栅、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砖墙厚度的1/2,且不应小于70mm。

8.8.5  结构中的钢材部分,在修缮时应除锈,涂刷防锈漆和油漆保养。

8.8.6  结构中承重构件的修接、夹接所用的螺栓数量、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

8.8.7  房屋修缮时,木结构直接与墙体接触及容易受潮部位,应按本标准第8.10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8.8.8  当采用钢夹板夹接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各种铁件均应涂刷防锈漆。

8.9  防    火

8.9.1  当木结构房屋修缮时,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

8.9.2  成排相连的木结构房屋,在条件许可时应结合修缮改为每三间设一道防火墙。

8.9.3  与火源相邻的木构件,在修缮时,应增设防火隔墙。

8.9.4  对经常受强烈辐射热的烟囱、壁炉、炉灶等木构件,应采用耐火遮热板防护,木构件的温度不应大于50℃。

8.9.5  有防火要求的木构件均应涂刷防火涂料。

8.10  防腐和防虫

8.10.1  查勘时,应检查和向住用户调查了解有关虫蛀情况,发现虫害应联系有关单位先施药灭虫。

8.10.2  设计时,应对构件的自然通风条件进行改善,屋盖、顶棚和架空地板等宜增设通风口。

8.10.3  木材防腐防虫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8.10.4  对埋入砖墙中的檩条、搁栅等构件端部与砖墙接触紧靠的木柱、门窗樘等构件和接触地坪的柱根等,应进行防腐处理。

8.10.5  外露木材均应涂刷油漆或进行防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