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10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屋面和外立面的修缮,应保证建筑外观的整体性,其形式、用料、色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1.2  屋面和外立面修缮的设计,应先确定房屋相关部位结构的安全性。当无法确定结构安全性时,应对房屋相关部位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加固建议,设计人员应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后续修缮设计。

10.1.3  外墙饰面修缮前应明确基层损坏情况,当基层存在空鼓、开裂等损坏时,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基层应牢固。

10.1.4  屋面和外立面修缮前,应先对建筑屋面和外立面的附加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查勘;对查勘中发现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先进行处理,再进行后续修缮。

10.1.5  屋面和外立面的修缮,当原有屋面和外墙的保温层完好时,不得破坏原有保温层。

10.2  材    料

10.2.1  外墙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饰面工程中不宜使用溶剂型涂饰材料;

    2  配套外墙腻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用于面砖、锦砖表面处理的腻子,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外,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8MPa;

    3  重要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中优等品的规定;普通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中一等品的规定;

    4  外墙涂饰工程中配套使用的底涂层,应与外墙基层、腻子材料和外墙面层涂料的性能相适应;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 210的规定。

10.2.2  附属、附加设施和建筑主体相连接的部位,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10.3  保温层

10.3.1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部位为勒脚、门窗洞口、凸窗、变形缝、挑檐、女儿墙、外墙与架空或外挑楼板交接处等部位时,应进行节点设计。

10.3.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部位宜采用与原外保温系统相同的构造形式,新旧材料之间应合理结合,且修复部位饰面层颜色、纹理宜与未修复部位一致。

10.3.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的规定。

10.3.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可根据外保温系统的缺陷类型、缺陷面积和程度等,选择局部修缮或单元墙体修缮。

10.3.5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局部修复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原保温层厚度一致。

10.3.6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单元墙体修缮时,修缮墙面与相邻墙面网格布之间应搭接、包转,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0.3.7  屋面保温系统修缮时,对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应铲除损坏部位,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重新敷设屋面各构造层。

10.3.8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需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或需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系统时,其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的有关规定。

10.4  饰面层

10.4.1  外立面涂饰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外墙抹灰时,对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凸出腰线等的修缮设计,应进行流水坡度和滴水处理;

    2  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涂饰,宜保持原有色彩;

    3  对外立面各类附属设施进行涂饰,宜选用与建筑外墙主调色相同或相协调的色彩;

    4  外立面涂饰材料应涂饰均匀,各层涂饰材料应结合牢固;

    5  外立面涂饰应保证工程质量,应明确在后续修缮设计周期内不得出现明显变色、褪色或脱落现象。

10.4.2  当外立面饰面材料为锦砖、墙砖时,对其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基层开裂但不空鼓的部位,可采用嵌缝材料进行修补;

    2  对基层大面积空鼓的部位,应采用加固或凿除修补等方法进行基层处理后,再对面层进行原状修复;

    3  当饰面砖饰面改为涂料饰面时,宜凿除饰面砖材料,粉刷后再进行涂饰;如不凿除贴面材料,应对贴面材料进行面层处理后,再进行涂饰工作。

10.4.3  当外立面饰面材料为水刷石、斩假石、拉毛等装饰抹灰时,对其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施工前应对外立面进行检查,基层处理后,根据原状对面层进行相关的缺陷修补;

    2  当水刷石墙面改为涂料饰面时,应先满批水泥腻子,腻子应完全覆盖原有装饰面,再进行后期涂饰工作。

10.4.4  当外立面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材料时,应先进行检查,确定松动、脱落及破损部位后,再进行相应修复、更换及加固等处理,其修缮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10.4.5  清水墙面宜按清水原状进行修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墙面轻度损坏时,宜进行表面增强处理;墙面缺损程度较明显时,可采用修补、挖补等方式进行修复;

    2  砖缝宜进行勾缝处理,宜剔除损坏的灰缝,出清浮灰。

10.4.6  外立面细部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外露管线应设置简易遮挡,或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2  外墙面排气孔宜增设护套,并宜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10.5.1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面应坚实稳固,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对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减震措施;外保温墙面不宜安装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

    2  对外立面附加设施的锚固,应根据墙体实际情况,对锚固材料、锚固方式等细节进行相应设计,必要时应出具锚固节点详图;

    3  设计中的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取值,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荷载情况,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值,并应注明取值依据;

    4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建筑安装的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5  建筑物的出入口、内部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不得安装除横牌以外的店招店牌、空调外机支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雨篷、折叠式遮阳篷等附加设施。

10.5.2  空调外机及有关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立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统一增设空调外机承台板;增设空调外机承台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要求;

    2  承台板的布置应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应横平竖直、布局美观、间距均衡,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3  空调外机支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的有关规定;支架应设计成紧贴墙面的刚性支架,支架的承载力不得低于空调外机自重的4倍,最小功率的空调其支架负载设计不得低于1800N;

    4  空调外机支架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5  空调外机遮罩应根据外机分布情况灵活设计,遮罩水平高度、垂直位置宜统一;

    6  建筑沿街面空调机室内外连接管和冷凝水管宜加装套管,并应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10.5.3  遮阳篷、雨篷、晾衣架及窗台花架等外立面附加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外立面附加设施宜统一位置、形式与材质,并应与外立面协调;

    2  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应牢固、结实,并应满足其实际使用的承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