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条文说明:12给水排水

条文说明

12  给水排水

12.2  材  料

12.2.3  管道的配件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材料,其工作压力与管道相匹配,管道的管件应与管道配套一起供应。塑料管与配水器具连接应采用镶嵌金属材料的注塑件或经增强处理的塑料管件,不得采用纯塑料内螺纹管件。铜管与钢制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合金配件。严禁在薄壁不锈钢管上套丝,对允许偏差不同的管材、管件,不得互换使用。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3.1  给水系统中镀锌钢管已属于国家禁用淘汰管材,该类管材应予以全部拆除。

12.3.3  本条规定重新确定管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而改变设计流量,二是用户为使用方便自行对给水管进行更改。这两种情况一般都需经过水力计算,确定其管径,使之更加合理。

12.3.5  就本标准涉及的范围而言,大量的配水点为洗涤盆,其额定配水流量为0.2L/s,经过调查发现,当其流量减少至0.1L/s时,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故本条规定以50%作为采取措施的界限。

    改变管径或增设加压设备需经比较后才能决定,如管道的使用状态还有其他情况,应结合本章其他条款加以处理。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8  经调查统计,多层民用房屋绝大部分无专用排水透气管,故立管流量不得超过表12.4.8-1的规定。如房屋设有专用排水透气管,其排水立管的排水流量可以超过此表范围,但需校核排水管的排水能力。

12.5  给水排水设备

12.5.4  增压设备在给水系统中是保证安全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设备一旦投入使用,就长期不停地工作,设备进出连接管上的各类阀门、配件等因长期过水,会产生锈蚀、漏水或造成开关失灵等情况,也可能产生大的噪声,故需要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