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

7 钢结构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修缮材料应进行进场复检,并应符合查勘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2 修缮施工前,应对原有钢结构构件强度和结构稳定性进行复核,应制定修缮施工方案。

7.2 钢构件

7.2.1 修缮施工前,应清除构件表面的污物和锈蚀,露出金属本色。

7.2.2 当结构构件有位移或变形时,应光修复后补强。补强施工时,应先点焊固定装配好全部零配件,再补强结构最薄弱的部位和应力较高的构件。

7.2.3 补强施工时,不得改变构件的截面形心轴位置,焊接不得变形。

7.2.4 补强施工时,应采取卸荷和临时支撑措施,补强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杆件的应力不应超过容许值。

7.2.5 屋架卸荷或设置临时支撑时,应根据查勘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屋架进行验算,当个别杆件强度或稳定性不足时,应在卸荷前采取补强措施。

7.2.6 钢构件焊接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实腹梁,应先下翼缘后上翼缘。

2 补强屋架结构,应先下弦后上弦。

3 补强腹杆,应先焊两端的节点,后焊中段的间段焊缝。

4 补强檩条,应间隔施焊,不得在杆件横轴方向施焊,若沿两条轴向缝施焊时,应先后错开3mm~7mm。

5 节点板上腹杆的焊缝,应先补焊端部缝;加厚焊缝时,应从原焊缝受力较低的部位开始施焊。

6 补强抗弯强度不足的钢梁,应先下部后上部,从跨中向两边对称进行。

7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补强钢柱时。应将部分箍筋末端焊在钢柱上或在箍筋与钢柱之间加焊短筋。

7.3 连接件

7.3.1 焊接连接的补强,不宜采用长度垂直于受力方向的横向焊缝。

7.3.2 当采用增加非横向焊缝长度的方法补强焊缝连接时,焊缝施焊采用的焊条直径不应大于4mm,每焊道的焊脚尺寸不应大于4mm;对长度小于200mm的焊缝增加长度时,首焊道应从原焊缝端点以外至少20mm处开始补焊。

7.3.3 焊接连接补强时,新增焊缝应布置在远离原构件变截面、缺口及加劲肋等应力集中较小的部位;新增焊缝应受力均匀,不宜交叉。

7.3.4 螺栓连接补强时,应清理螺栓孔周边杂质,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要求进行施工。

7.3,5 更换铆钉修缮时,应先更换损坏严重的铆钉,更换过程中不应损伤结构件。当铆钉孔出现错孔、变形等情况时,应采取扩孔等方式消除缺陷,宜采用高强螺栓进行补强。

7.3.6 负荷状态下更换铆钉时,应分批进行,每批更换数量不宜大于全部铆钉数量的10%;更换螺栓时应逐个进行。

7.3.7 当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拴部分更换受损铆钉时,宜将对称部位的铆钉一并更换。

7.4 防腐及防火

7.4.1 钢构件除锈、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钢丝刷、打磨机等方式清除锈蚀、原有老旧油皮、污垢等。

2 宜在6h内涂刷第一遍防锈漆,充分干燥后,再涂刷次层油漆,并不宜超过7d。涂刷面漆前,应打磨光平、干净。

3 当钢构件不能立即涂刷防锈、防腐涂料时,应采取防止构件表面锈蚀措施。对补强修换杆件后不便涂刷的钢构件,应在施工前刷好防锈漆或其他防锈材料。

7.4.2 钢结构构件在修换过程中,损坏的涂层部分以及修换连接处,应重新涂装。

7.4.3 钢构件的防火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喷涂方式进行防火保护施工前,应清除构件表面的浮锈和污物,并应按本标准第7.4.1条的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2 当采用板材包覆保护施工时,应采用胶粘剂等固定。当构件为开口形截面时,应在板的接缝部位插入隔板;当板的层数为2层或2层以上时,各层板缝应错开一定距离。

3 当采用预制定型套包覆时,套的纵向接缝应采用胶粘剂和固定条固定牢靠。

4 当采用浇筑混凝土保护时,混凝土内宜采用细箍筋或钢丝网进行加固,混凝土表面应喷涂防火涂料。